第八章.退出机制
本文所说的退出,不是大家津津乐道的芬尼基本法中的5年大选总经理,而是另外一个严肃的问题:持有裂变企业股份的股东如何退股。
通过前面几章的内容,已经了解了裂变式企业如何持股,如何分配收益,那么,有进也要有出,如果股东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出怎么办?
可以先看看一般公司的股东退出方式:
1、股权转让,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
2、公司减资,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即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收购价格上谈不拢,还要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种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
而在芬尼的新裂变企业,股东退出机制除了需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之外,还有6条是根据本公司情况而设立的。
1、股东如在公司经营期内发生退休或者身故,股份可继承,但不得将股份转让他人;
2、股东因私人原因离开公司和关联公司时,必须退股(由现公司调遣去关联公司的除外);
3、股东触发签订劳动合同中的解除合同条款而与服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违法犯罪被公司强制辞退的必须退股;
4、股东退股,如公司从成立到退股是累计盈利,公司可退回全额股本金,不再享有利润分配额。如果公司是累计亏损的,按净资产额乘以投资比例退回股本金;
5、在工商局注册股权的股东退股,必须配合公司办理好工商股权转让等相关手续,如果是代持股东,则需要签订取消代持股份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股权由大股东受让。
6、股份代持人退休或离开公司,代持股份要办理转让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这6条退出机制基本毫无漏洞,并且看起来有些霸道,但是,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太多的合伙企业好合不好散,原因就在于没有在企业成立时就规定严格的退出机制,为最后的冲突埋下地雷,所以,无论是什么样的企业,都应该好好研究这一章的内容,这是对所以股东都公平而且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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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章我们讲讲裂变式创业另一大方面—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