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本题中所说“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是指他人已经用于抢劫的汽车,而非准备用于抢劫的汽车。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也即赃物。因此,犯罪工具不属于犯罪所得。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属于对犯罪工具的改造,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三,乙的行为如果是为了隐藏该汽车,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该罪的毁灭包括隐藏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买卖、典当、拍卖,或者拆解、拼装的,或者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或者提供或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的,或者提供或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的,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因此,丁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