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文言读写能力

与晚期帝制科举的 社会维度曾估算,在通过会试的科举考生中,其直接父系祖先中至少三代都是平民身份的官员在宋、明、清三代进士登科录中所占比例分别是53%、49.5%和37.6%。然而,最近的研究则显示这些 数据有些被夸大,因为它忽视或低估了宗族中有旁系亲属是官员的平民,或是其姻亲族人中有当官的情况。对于那些乍看之下出身平民的考生来说,他的那些步入仕途的旁系亲眷或姻亲有时在其学业有成的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5]

本章研究的新议题之一,是探讨作为官员正式用语的“官话”与 “通文理”的文言读写能力(classical literacy)这二者在定义晚 期帝制中国士人的社会地位时所起到的核心作用。除了探究科举成功者们的社会与地域出身,本章基于何炳棣及其他人的发现,刻画了在“公立”学堂缺席的明、清中国,人们是如何在宗族私塾、慈善机构、庙宇寺院或私人家中进行传统经学教育训练的。年轻人需要借此通过地方院考与岁考,从而进入各地由政府主持的府、州、县学。正式进入地方官学,成为进一步在乡试和会试中获胜的敲门砖。

关于科举中第者社会地位的过往研究尽管很有价值,但人们对其相关趋势却产生了一个普遍的误解,这涉及士绅与商人精英如何利用他们对文化资源的垄断优势。我们将会看到,文官制度掩盖了社会筛选的过程,这一过程源自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它被设计为通过测试广义上的经学知识或狭义上的道学修为,来衡量文士们的品格。对掌握非俗语的文言经籍的教育指标构筑了一道语言壁垒,其中熟谙文言的一类人被获准在帝国科场中竞争,而另一类人却因无法通晓文言而被拒之门外。如此一来,那些通文言、有功名的士绅-商人精英,在地方社会几乎排他性地垄断了他们占主导地位的官僚体制与帝国利益之间的合作关系。

士绅精英的社会再生产

如果说帝制王朝强调对忠诚官僚进行政治再生产(political    reproduction),从而分化官僚体系手中的权力,那么作为参加科考 的忠顺子民则将考试体系视为达成个人、家庭和宗族成就的最佳途径。但这样的成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训练。对于家庭、家族甚至宗族来说,从科举考生生源中进行政治筛选的王朝机制,被转换为一种以中第为目标的地方家族决策,从而确保其自身阶层的社会再生产(social reproduction)。相应地,那些为了让年轻人准备应 付科考的人,会毫不犹豫地承受必需的经济与劳力代价(或曰“投资”)。孝道与金榜题名的关联在史料中被一次次地举证,具体表现 为为孩子做出“牺牲”的家庭,以及用功的子孙通过科举及第来回报长辈们付出的努力。富有才华的年轻人有时在自身对家人亲属的社会义务与个人志向之间被迫做出抉择,而功名心往往又盖过了个人理想主义。[1]

王朝官学体系仅局限于那些通过训练和家学、用官话进行社交的科举考生。所谓“官话”,即官僚所说的方言,它最早源自明初的南 京方言,1415年至1422年迁都北京后则又以北京方言为主——这些人 同时还掌握了文言文。官学默认考生已经具备了文言读写能力,因此将主要目标放在了备考科举上,而不是教授读写及其他基本技能。[2]为子嗣步入仕途做好初级的训练和准备工作,成为宗族内部的私下义务,从而使他们作为士绅家族得以获得或维持其精英地位。科举考试尤其成为帝国利益、家族决策、个人希望与志向所共同瞩目的焦点。 在其他行业缺乏与之相当的社会地位与政治声望的情况下,科举考试成为一名士大夫的人生目标,被置于首要地位。

在精英家庭内部,教育男性和抚养女性的方式存在明确的区分。 女性被禁止步入科场(小说故事中女扮男装的情况除外),尽管这一 举措仅仅具有文化上的强制性,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力。虽然自宋代以来,许多女性就已经不乏文化素养,但家庭中读书习文的性别差异基本没有改变,直到17世纪的精英家庭中女性教育才得以普及。[3]许多精英家庭的男子都是从他们的母亲那里接受早年经学教育的。[4]

例如,著名的昆山徐氏兄弟[徐乾学(1631—1694)、徐秉义   (1633—1711)和徐元文(1634—1691)]早年都是由他们的母亲教 其读书识字的。[5]与之类似,江苏常州的庄氏宗族在18世纪晚期出现了许多今文经学大家,这些男性成员的幼教也由他们的母亲完成。[6]由此,男性和女性教育被赋予了不同意义,尽管二者的区别并不绝对 (尤其是在精英家庭中)。而这种男女有别的教育模式实则基于一套宽泛的汉人性别意识形态,它确保了男性能够通过唐、宋以来科举考试的激烈竞争,获得政治、社会与经济上的主导权,而与此同时,女性则被定义为妻子、母亲和当家人等附属角色。[7]

直到1450年以后,官府职位和地方社会声望才被考取科举功名的人所垄断,而像商人、工匠和农民等没有科举功名的人则被排除在高层官员群体之外,除非他们通过考试或捐官等方式获得了一个低级别的功名。[8]一位科举功名持有者即便在提升自身社会地位的情况下未 能获得一官半职,他仍然享有税役上的福利(明代秀才可免除劳役) 和法律上的特权(刑不上大夫),这些依然是科举考试择汰机制的重 要副产品。[9]即便水准更高的乡试和会试对一个年轻人来说可能是不 可逾越的壁垒,在地方县学水准的院试竞争中获得生员资格对他们来说已具备充分的社会价值回报,使得之前准备科举而投入的家庭资源没有白费。[10]

在士绅社会中,像地方宗族那样组织良好的亲缘群体得以将其社会和经济实力转化为科举上的成功,这与他们在地方文化和教育资源上的主导权紧密相关。[11]例如,窦德士注意到,自明代早期以来, 江西泰和县的萧氏家族就维持着一所“初级学堂”,专门用来辅导家 族中的孩童。窦德士总结说:“维持父系家族的不是财富,不是官  职,而是教育。”[12]此后,地位显赫的宗族在全国范围内的数量不断增加,而在南方尤为密集——他们建立在合作性公田之上,从而将 一系列彼此关联的地方宗族联合起来——这些宗族需要一些掌握文  言、身任高官的领袖在不同的精英圈之间游走,从而代表族群在县、 省,乃至国家领袖之间接洽。富有宗族(尤其是在繁荣的长江三角洲 区域)所产生的经济盈余,使这些宗族内部的富人成员能够获得更好 的经学教育,从而更有可能科举中第,并转而壮大他们在宗族之外的政治与经济势力。[13]

在早先的一项研究中,通过对族谱的广泛利用,我得以记录下江苏常州的两大显赫宗族——庄氏与刘氏——在明、清时期如何积累其 教育资源,让其子孙用官话融入更广泛的精英社交圈,尤其是作为官员的他们举家住在外省的时候;同时,我还讨论了他们如何为宗族中的男孩和女孩在家中提供严格的经学教育,这种条件对于多数宗族来说是无法提供的。两大宗族的年轻男性在1600年至1800年科举中所取得的成功,以及女性族人的文学修养,都十分出众,但实则这些都基于一种典型的社会文化模式。[14]

庄氏和刘氏宗族通过在社会与政治上建立优势,成就了光宗耀祖的伟业,而他们的优势来源于复杂的亲缘组织、两大家族间长期的联姻策略,以及对家族免税土地日益密切的合作开发。在利用经济资源与宗族义田培养族人教育这一策略上,他们在帝国范围内的文士家族中很具典型性。这种被地方文士所采用的文化谋略,使类似的宗族在科场上与其他人竞争时,具有显著的训练优势。的确,我认为尤其像

庄氏和刘氏这样的宗族,在掌握学习官方经籍方面,坐拥更为适用的语言学训诂手段和师资教材配备。他们将自身巨大的经济资产转化为高人一等的教育资源,这才是两大宗族成为以姻亲为纽带的“职业精 英”(professional elite)的隐含结构性原因,而他们在18世纪帝 国官僚体系中的显著成功尽管前无古人,但依旧是晚期帝制中国的经济财富、文化资源、科举成功与政治威望彼此重合的一大重要标志。

周绍明(Joseph McDermott)在他近来的研究中展示了,这样的 教育策略同样在徽州宗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周氏记录了明代中叶安徽祁门县的宗族建造了供奉先祖的祠堂,并开设私塾来教育族人。其中地位较高的宗族承担起联合地方不同宗族的义务,这就要求那些掌握文言的男性族人(有时甚至包括能文女性)与当地甚至帝国范围内 的官员与士绅打交道,并对后者施加影响。例如,在徽州,地方宗族的领导权在明末逐渐被移交到秀才出身的宗族成员手中。由于生员的头衔太低而无法谋得正式官位,他们日益成为宗族田地的实际管理者。[15]那些富有宗族(尤其是在富庶的长三角地区)所产生的经济 剩余令这些宗族中的富人——如安徽桐城的姚氏和方氏、江苏扬州的 王氏和刘氏、江苏苏州的惠氏——受到更好的经学教育,更有可能科 举中第,并因此获得宗族以外的政治和经济权力资源。[16]

长期的科举成功取决于经济实力,因为对于宗族中年轻聪慧的男性成员来说,充足的经济后盾能使他们有条件在漫长教育过程中培养所需要的通文言、晓经学的能力。与实力较弱的家庭和宗族相比,长三角地区的“顶级宗族”(super-lineages)通过依赖自身族群内经 学学术的强大传统与仕途经历所带来的官话水平,他们在未来社会与政治进阶的道路上具有内在的地方优势。教育并不单纯只是社会地位的标志。在一个多数人尚不识字,另一些半吊子文士(semi-        literate)或“初阶文士”(primer-literate)仅仅通晓官话或地区

方言俗语的社会,掌握官场话语、熟稔经典的文言书也蕴含着政治利益。

在魏达维的新书中,他细致地记录了福建的士绅在以家庭和宗族为中心的基础上,如何保持他所谓的“以教育为中心”的目标,从而 提供教育资源,以履行宗族的私下义务,维系他们在地方上的社会与政治支配权。根据魏达维的研究,清代福建和台湾的文献表明,即便是中产小康之家,他们也会设立免税的、类似信托的组织,加强对子女的培养教育,寄希望于科举中第。当一个家庭有足够的资产时,他们会保留一部分来支持家中的年轻人参加文举或武举。对于那些力争夺得举人或进士等高阶功名的子孙来说,家族所需预留的资产成本相对较高,但如果只是为了考秀才的话,家人投入的成本则会显著下降。

例如,魏达维曾引用一份1797年的福建宗族协议,其中展示了一 个韩姓家庭如何在父亲临终前决定建立一种类似教育信托 (educational trust)的组织。从其父养老积蓄中扣除料理丧事的费 用后,剩下的财产便用于投资这一组织。这份协议写道:“我们感到 教育能够提升宗族的社会地位,而其成就亦能够光宗耀祖……设计这 个教育信托组织是为了鼓励子孙(在科举中)得胜,从而入仕高升, 而其福祉又能向下惠及本宗。”[17]财产的组织被分摊给了不同族人,而族人所争取的科举功名越高,其所获得的资助也就越多。

像韩氏教育信托这样的典型组织被设计成一种激励机制,犒赏家族中最成功的考生;而那些仅为了获取生员资格的家族所获得的奖励则少得多。对幼年教育的支持被认为是每个家庭的单独义务,而教育信托则被用以鼓励成年男性竞争乡试和会试。此外,举人和进士还能在他们的余生收到额外的信托收入,但他们不能在其去世后将这笔钱转交给他们的子孙。另外,当一个家族内部遇到分家的情况,那么就

其教育资产而言,不仅信托收入要平摊给各个子孙,而且诸如书籍、房屋和其他教育财富也是如此。[18]

科举考试在俘获有志青年及其家人的梦想方面是如此成功,以至于士绅阶层的典型特征之一便是渴望金榜题名。而其社会性优势能轻而易举地转化为学术上的有利条件[皮埃尔 ·布迪厄会把它叫作“象征资本”(symbolic capital),而我则称之为“文化资源”      (cultural resources)]。 [19]财富与权力为必要的语言和文化训 练提供资源,从而将其社会性优势正当化,并再次增加科举优胜者的财富与权力,由此形成科举循环。一旦经商家庭得以在法律上被获准参与竞争,他们便同入仕家族一样,在科举中看到了获取更多财富和权威性成就与力量的门路。作为长期维持宗族声望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帝制科举中的成功以及之后的官职委任,赋予了那些考生及官员亲属直接的权力和声望。但地方声望的涵盖面还能辐射得更远,能够企及宗族内部不同分支的男系亲属,甚至包括姻亲家庭——如果有 人与地方上垄断地方考试名额的传统世族结成亲家的话。[20]

然而,商人、工匠和其他平民往往缺乏获得恰当的语言训练与教育设施的途径,无从掌握文人的政治与道德话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义学的兴办愈发兴盛,其中一些由宗族筹办,但更多的义学则在宗族管辖之外。它们代表着士绅义学机构、基础教育与地方慈善的混合体,并与由王朝设立、指导地方上聪慧平民的“社学”相辅相成。 在这样半官方的慈善机构中,一个来自贫困家庭或富裕宗族中衰败旁支的边缘学生能开始掌握“入门级读写能力”(primer literacy)。 佛寺中的学堂也有类似功能。这些学校的典型科目往往可划分为面向初学者的蒙馆,以及更加针对科举考试、提供经学教育指导的经馆。

由宗族资助的学堂教育也为宗族中较为败落的成员提供了更多的 机会考取功名,但这对于不甚显达的宗族而言几乎是不可能的。总体

而言,聚居生活的后人族群(corporate descent groups) [21]能从 这个宗族中任何一个获得科举功名的成员那里获益,无论他在族内的出身有多卑微。相应地,即便一个宗族中的某些家庭在几代人中都没能出现取得功名的人物、无法维持其举业成就,他们依然能够通过其他男系亲族或姻亲的科举成功来弥补自身的失利。当我们将宗族视作一个协作共生的法团整体时,其社会流动性便与个别家庭的盛衰有着显著差别。[22]

在文化日益崛起的长三角地区,有权势的宗族和商人家庭中的新贵,通过给他们有才华的男性子嗣提供优质的教育设施,从而维系自己的地方上流地位。宗族所筹办的学堂,以及商人资助的书院(如扬 州盐商便为其子嗣兴办书院),成为让人嫉妒的、被死死守护的私有 禁脔,而地方社会精英则在其中为了社会、政治和学术上的进阶而互相竞争。成功的合作性公田由此在维持固有经济和政治环境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而士绅与能够正当入仕的商人在这种社会语境中占据主流。而当他们以亲缘为名义筹办地方慈善时,它最青睐的还是地方社会上根深蒂固的宗族。[23]

身为工匠或农民的父母一般无力让他们的儿子花上若干年,专门培养文言读写能力,何况它还与俗语语法和日常方言脱节。那些偶尔出现的穷学生的故事——他们白天在田间劳作,晚上挑灯苦读,立志科举中榜——之所以广受赞扬,正是因为这类人实在太少了。尽管科举考试中的竞争在理论上是完全公开的,但其考试内容在语言上实则已将90%的中国人排除在外,他们在这条成功之路上甚至连入口都没找到。语言及文化资源的社会分配不平等源于一套道学教育科目,这套科目意味着,相比于拥有深厚经学、文言素养的书香门第,那些读写能力有限的家庭无法在科举市场中成功地与前者竞争。科举考试被设计为考量年轻人的德行,但实际上大多数考生都来自具有文士或商人背景的家庭。[24]

一些出身贫贱的考生的罕见成功,有助于将科举考试流程神秘化。下层民众的教育缺失能够在意识形态上被合法化,只要他们(除 了道士和佛僧)也承认,经学教育代表了文士科举成功的合法基石。 那些平民在法律上是有资格参与科举选拔机制的,但事实上,他们的语言能力使之无法竞争,他们由此被要求接受自己的卑微命运,因为他们缺乏经学教育的相关训练。而受过训练的精英则转而将前者落选的责任归咎于不谙文言和民众的愚昧无知。

士绅的社会优势

晚期帝制中国的社会流动主要发生在掌握文化与语言资源的汉人 阶层中,他们为其子孙准备了一整套基于文言记诵的严苛的科举学习流程。柯睿格与何炳棣

科举考试的匿名属性使得统治者、精英和平民都相信,有关公共名望和社会进阶的文士梦想(以及噩梦,参见第六章)有望成真,由 此歪曲了科举所实际产生的客观后果。自宋代以来,科举机制便要求对解试和省试考卷进行糊名,之后再由考官决定等第,从而阻断了由社会和政治地位所赋予的专横的世袭特权。这样的科举体系分散了人们的注意力,使人们未能发现,其实在科举考试前已然发生的人才择汰的本质。

因此,柯睿格、何炳棣等人通过科举考试所估算的社会流动中包 含着一个未曾预见的陷阱。他们将科举中第者从更广大的考生群体中剥离开来,仅仅重构前者的社会背景,类似这样的分析是基于一个已经过科举裁汰的带有“幸存者”偏差的人群。而如果强调科举在创造 熟习文言的男性这一广大阶层群体——它指所有参与科举择汰过程的 竞争者,其中也包括落榜者—— 中所发挥的作用,这类研究可能更有 帮助。但前人的分析忽略了获得科举功名者与另一因低下的教育水平或因法律规定的限制而被排除在外的群体之间的关联。科举考试的这

种社会阶层看门人作用,实则是整个科举择汰过程背后缄默的、无法摆上台面的社会目的。[26]

那些缺乏足够文化与语言资源来培养其子孙的人被排除在了科举选拔之外,而一种帝国理念则成功地对此辩护说,这是因为公开的竞争只在全国范围内选拔“最好、最贤能”的人才辅佐皇帝。看似社会 中立的国家,实则是虚构的(朝廷及其官僚体系中的文士则是共谋者),而私人学堂和书院的文化自治(只要其不介入政治)也同样不 切实际。但正是基于对这些误解的确信,明、清时期的多数文士反映出了基于文言读写能力的中国社会结构之现实。通过利用经学教育作为其指标,科举选拔实现了一种淘汰机制,而越是处于劣势的社会阶层,在这一机制中便被排除得越彻底。明代朝廷承认了这一现实,但仅仅矫正了南方精英相对于北方同人的压倒性优势(见第二章)。[27]

由于那些落榜生——他们甚至无法通过门槛最低的三级童试(县 考、州考或府考),而这一最低要求依然颇有难度——并非随机地分 散在明、清社会的不同社会阶层中,因此科举考试便将社会择汰伪装成人才选拔。不宁唯是,为了参加州府科考,考生还须反复在本县、 本州参加考试,以符合其严苛要求,这意味着需要依赖青壮劳力投入农业生产、工匠作业和行商活动的家庭,无法让儿辈花上数年时间学习、走完科举流程。此外,众多贫苦的读书人还须承担劳役和税赋, 因此同样无法在科举市场上竞争。[28]

在科举选拔的资格考试阶段,大部分农民和匠人,以及胥吏[29]、僧道——更不必说所有女性——都被排除在外,这保证了科举竞争者仅限于在一小群人中进行自我选择。他们是来自文士或商人家庭、宗族和世系的年轻男性,这些家族握有充足的语言和文化资源, 可以对其男性子孙进行教育投资。士绅阶层对帝国所要求的文化和语言资源的垄断,使得富裕或有权势的家庭在若干代以内得以持续独占

这些资源。明、清时期对文化资源的世袭传承,取代了唐朝和北宋对官爵中世化的世袭制(参见第一章)。

明代初年,洪武帝朱元璋曾命令户部完成一份登记疆域内所有家 庭的“户帖”。所谓的“黄册”包含了户籍和人口记录,而“鱼鳞图 册”则由土地调查构成。每个县城和省份的税赋配额于1381年被确立。而税赋配额又在1391年被重新修定,这一重大任务旨在估算明朝 统治下的经济实力、平均分配土地赋税(按种类缴纳),并从所有住 户中适当抽取劳役。户籍登记反映了明代对其物产和劳力资源的评估。[30]

比方说,明朝得以衡量文举和武举考试准入资格的重要标准之   一,就是参考政府规定的、从社会和经济层面对总人口进行区别的官方分类,或曰“籍”。诸如平民、军士、工匠和商人这样的户籍分类,反映了每个家庭在社会上的初始地位及其所需提供的劳力。每个户籍类别都被分配了特定的劳役,从而为官僚体系服务,而这些任务是通过每个村社中以110个住户为单位的里甲制度被组织起来的。一个商人住户预计要提供当时所需的商品或者货物,一个军人住户必须有至少两名士兵服役,一个匠人住户给朝廷作坊提供一名工匠,诸如此类。[31]

土地登记,理论上需要每十年修改一次,而每个家庭都被要求持续地提供劳役。然而,税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巨大差异,在16世纪极大地消弭了王朝对经济的控制。地方市场渐渐脱离了政府的直接管辖而转向白银流通,进一步指认了王朝对其农业税收资源的掌控在不断萎缩。[32]约1400年前后,当明朝总人口从6500万升至1.5亿,同时明 代经济愈发商业化时,最初适应乡村产品经济的税制体系就变得日益无关紧要。到了1600年,明朝政府已向现实屈服,通过一条鞭法,允许土地税与劳役体系合流为单一的白银货币支付形式。但是,针对其

劳力资源,明朝初期对总人口的社会分类依然存在,尽管已非全然有效。[33]

除了决定每个家庭的税收和劳役义务,这些社会类别在文举和武 举考试中,还提供了每位家庭成员在司法体制和社会地位中所处位置的部分指标。例如,我们已在第三章看到,商人的子嗣直到明代才首次被赋予参加科举的权利,而所谓的贱民依然没有获得资格。这一做法是为了在王朝掌权时,能够根据初始社会地位来对家庭中的个人进行区分。到了18世纪,雇工和匠人这些边缘群体的劳力解放,使得社会层面原有的人口区分方式变得可以商榷。[34]

明代诸如“官员”、“学者”、“平民”、“商贾”、“军士” 和“工匠”等世袭的家庭分类,并非像种姓制度那样在法律上强制性地给人口施加特定的社会地位,但这仍意味着明代想要入仕的考生依然要根据其家庭的本业被区别对待——尽管其直系双亲可能不再从事 相关行业。[35]这样的社会分类被设想成描述一个人官方的世袭名   “分”及其地方社会地位,但往往早已过时,可户籍类别仍然依例记载在所有档案中,以允许符合资格家庭的子嗣参加院考,进入文官体系的科举选拔市场。

而当人们努力在“成功之阶”上爬升时,那些符合条件的家庭依然根据他们在劳役记录上的家庭社会地位被归类,即便他们早已置身于上层精英群体,成为真正的文士。换句话说,到了晚期帝制时代, 社会流动更为频繁,这使得明朝对劳役资源的户籍分类流于表面,因此明朝初期的社会分类到了王朝晚期已显得不合时宜。清朝的科举登记档案中不再记录考生的家庭地位,上述情况便是原因之一。

例如1765年,满人大学士傅恒(卒于1770年)与同僚一起上了一 道奏疏,专门请求废除长期以来“官卷”和“民卷”的区分,因为军 士子弟发现“官卷”的竞争过于激烈,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民

卷”考试(另见第四章)。这意味着在清初,科举试卷根据考生的社 会类别加以区分,并根据每个社会群体的比例给出等第。而基于公平原则,这份奏疏希望改变这类科举规则,因为这种社会区分已不再具有现实相关性。[36]

明代的户籍官方记录,针对职业和地位流动性所设置的非强制性 法律壁垒,到1600年时早已名存实亡。至18世纪,门荫制度——亦即官员的子嗣能够不参加科举而获得入监读书的待遇——的社会重要性 已远远不如宋代。而受恩荫的子弟若被授予官职,也仅仅局限于朝廷末职,或是被任命为同知或县丞这样的小官。[37]清初,商人子嗣 (而非成为商人的平民后代)能够参加科举的比例在每个省份都是固 定的。在这样的十个人中,仅有一名商人子嗣身份的考生能通过考试,而在更早的年份,连这样的比例都没有达到。[38]

除此以外,在复查了1786年的杭州科场案后,清廷再次重申,教 育官员不应在官学录取学生时区分其平民或商人的家庭出身背景,从而巩固了这项始于明初的政策,当时的朝廷第一次允许商人后代参加科举考试。[39]在1786年的乡试个案中,来自商人家庭的考生答卷与 其他平民考生的答卷被放在一起。[40]

实际上,清代科举登记流程中真正重要的是,一名考生的前三代家庭成员曾担任过何种官职。[41]

例如,表5.1展示了明末至清初乡试举人的社会出身。来自这些省份的举人有超过半数都属于“民籍”,这意味着其家庭在明初并未被 归类为上层精英。而到了1552年,这些人中有很多已成为本质上的上 层文士精英。“民籍”也成为涵盖其他职业群体的社会类别,其中包括文士、农民、牙人和商贾。[42]

例如,明代中叶的著名军事将领、道德哲学家王阳明便出身于一个被归为“民籍”的浙江家庭,但他的父亲王华(1446—1522)曾是 1481年的殿试状元,并于1507年升为吏部尚书。尽管王氏家族始终隶属于“民籍”,但他们长期以来都是宁波余姚县的地方精英成员。[43]

官员、工匠和商人家庭出身的举人数量格外少,除了1591年的浙 江乡试,当时来自这些特殊家庭的举人占总数的16%。从1591年至1648年,这些“特殊”家庭出身的举人数量持续减少,到了1648年的山东乡试,这些举人的比例仅占2%。尽管在明初,被官方归为“商籍”的家庭很少,但到了16世纪,许多实际从事买卖和商业活动的家庭依然根据他们之前的社会地位被归为平民、军人或工匠。而有趣的是,将近20%的明代乡试举人来自军户——无论其家人到了明末是否依然从  戎。浙江乡试中,军官家庭也培养出了其中7%的举人。

表5.2给我们提供了明代进士社会出身的对照数据,它揭示出,除了1411年至1436年的明代初期(当时平民出身的进士比例高达76%至  83%)以及清代早期(1649年)这两个特殊阶段,多数情况下平民出身 的进士占到了55%—64%。而与之前的结果相同,那些特殊家庭出身的 进士仅有不到10%,反倒是军户出身的明代进士占到了样本的25%。通常另有3%到4%的进士来自军官家庭,其户籍可追溯至明代初年。而在满族统治下,这一来自军籍的进士群体人数出现了显著下降,1649年仅占13%,而1651年更只有9%。有军官家庭背景的进士人数也减少了。 正如上文所言,清代科举至此之后便停止登记有关家庭出身的考生信息,这部分是因为满族八旗子弟成了新一批军事精英。

何炳棣对持有特殊身份的明代举人的研究也证实了上述发现,表5.3则是对此的总结。 [44]我们可以看到,何炳棣将军籍归入“特殊” 的社会类别,而它通常占据明代进士总人数的17%到31%。如果再加上那些出身于军官家庭的进士,那么考中进士的明代军人子弟的比例便

呈逐年增长趋势,能达到进士总数的18%到36%。[45]值得注意的是,  在何炳棣所调查的22604名明代进士数据中,仅有160名(0.7%)出身 “儒籍”,而大约有14500名(每年占56%至80%不等;平均每年占    64%)通常出身于平民家庭。平民由此成为举人和进士中最大的社会类 别,尽管这样的“平民”往往已经是地方文人精英的成员了。 [46]

于志嘉已经注意到,明代与元代不同,容许军人子弟参加科举——尽管有证据表明,这一变化在元代业已萌芽。他也对大陆和台湾的早期研究持批判态度,因为相关研究低估了明代军籍家庭的社会地位及其社会流动性。之前的学者主张,元代的军人子弟只有不再负责军事任务后,才被允许成为衙门吏员。这些学者声称,在明初洪武年间,针对军户的政策仅仅做了有限的调整,允许军人子弟参加地方考试、获得生员资格而已。[47]

为了反驳这一论点,于志嘉详细考察了通过1610年殿试考试的302名进士的社会地位。这份进士名单尚不完全,但在我们的所知范围内,有88人来自军户或军官家庭,因此他们至少占了1610年进士总人数的29%。现存的当年会试及殿试的历史记载给我们提供了可靠的信息,使我们能够了解军人家庭出身的进士中的77人(占当年进士总人 数的25%)。一个有趣的发现是,当年的科举将这些进士定义为武人家 庭出身,这与其他年份殿试的家庭出身信息形成对照,因为来自同一家族的父辈或同辈进士,在其他场合被归类为平民。类似这样的错误进士记录暗示,至1610年,民籍和军籍二者并没有太大不同。事实   上,1610年的状元韩敬便来自一个浙江军籍家庭。他的父亲是1571年的进士。尽管韩氏家族已有三代直系族人成为明代官员,但这一家族依然被归为军籍。[48]

当年的科举文献记载还揭示,尽管到了明末,一些民籍家庭的社 会地位已跃升至上层士绅宗族—— 比如常州的庄氏宗族,1610的殿试

中有兄弟二人成为进士——但它们的民籍分类依然保持不变。在整个 明代,庄氏一族共出现了6名进士。而到了清代,庄氏更成为“顶级宗 族”,共培养出27名进士和总计97位科举高阶功名持有者。11名庄氏子弟进入了翰林院,其中有两人是兄弟:一个是1754年的状元庄培因 (1723—1759),另一个则是1745年殿试中的探花庄存与。作为集财 富与声望于一体的文士家族,他们严格来说依然还是平民家族的身份。[49]

起码在最开始,文官体制中军人家庭的重要性—— 明初的统治者 出于感激,犒赏给他们土地与财产——可被归结为他们将早先作为军 籍家庭的经济优势成功地转化为充足的教育资源,以供其子弟在科举市场上与他人竞争并从中胜出。此外,军籍家庭也依赖明代的武举来维持其社会地位,虽说有许多家庭选择了文举,以期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官职。许多来自武人家庭的子弟在朝廷文官体系中升至高位,包括张居正(参见第四章)在内的若干人,都成了明朝的大学  士。[50]

由于赋税义务在指定家庭中必须由起码一个家庭成员完成,所以 用来区分并衡量明代科举考生的官方身份到了1600年已无足轻重。但这些户籍信息的确告诉我们,1400年后发生了多大的变化,由此确认 了许多商人和士绅家庭中职业流动性的存在,以及科举市场中大量精英家族的内部循环。

尽管生员和举人在每个地方和省份都有定额,而进士也根据不同地域施行配额制,但明、清的官僚体制和宋代一样,无法抵消南方个别州县的经济优势,而这一优势又会转化为科举市场中优质的教育资源储备。例如,表5.4显示了江苏省所在的长江三角洲地区,苏州和常州考生往往在南京乡试中位居第一和第二,苏州考生经常在这个帝国科举体制内竞争最激烈的乡试中(俗语曰“金举人、银进士”)占据 多达20%的名额。这打击了明太祖在14世纪末试图削弱苏州优越性的努力(参见第二章) ——尽管这一压制举措直到15世纪中期依然十分有 效。

正如表5.5所示,从唐代到晚清,苏州总共产生了50名一甲进士。 其中,来自苏州的明代状元有9人,而到了清代更是多达26人。而其中 又有九科(1562年,1622年,1659年,1673年,1676年,1712年,   1715年,1811年,1852年),苏州进士在殿试前三名中占得两席。尤其是隶属于苏州的元和、吴县、长洲和常熟四个地区,其考生在乡试和会试中的表现都极为出色。[51]

在北方的京畿地区,争取科举功名的不仅仅有本地考生,其他省份的官员后代也被允许参加京城举办的乡试。这一通融官员子弟的科举登记举措尤其被南方人所利用,这一漏洞直到清代才被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南方省份的科举竞争过于激烈,而熟稔文言的考生也比北方要多得多。[52]表5.6告诉我们,清初有相当一部分在北京获得举人 功名的考生来自其他省份。例如,1654年,来自南方(江南、浙江和 福建)的考生在顺天府乡试中获得了20%的举人头衔;1657年,这一比 例占到了28%;1660年,北方京畿地区的举人名额中有19%给了南方考 生。而与之相反,在明代南京地区的乡试中,非南方考生成为举人的

比例非常低。从南方涌向北京参加顺天府乡试的考生不仅增加了南方 举人的数量,而且因此还增加了南方人夺得进士头衔的概率。

如表5.7所示,在整个清代,43%的状元名额被江苏考生夺得,其中单是苏州人就占了江苏状元的一半,或者说所有状元人数的23%。明初,江西和浙江考生在进士市场中的表现胜过了江苏考生(见表     2.9),但到了明代中期,来自长三角地区的状元最多。表2.8更使我 们确认,从总体上看,明、清两代来自长三角地区的男性在京城会试与殿试中拔得头筹的可能性最高。

表5.8证实了有关状元地理出身的相关趋势,呈现了我们所能得知的明代状元(占总数的93%)的省份地理分布。长三角地区的江苏和安 徽省在科举中被整体称作“江南”,而自明代中期(1473—1571)开 始,这里便成为进士人数最多的地方,共占其中的16%。而浙江在整个明代科举中位列第二,占进士名额的14%,但如果安徽进士和江苏进士的人数没有叠加在一起的话,浙江进士的人数最多。江西在宋-元-明转型时期政治与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十分突出(参见第二章),在明 初(1371—1472)占据了当时进士总人数的17%,在那一百年内跃居第 一。而到了明代中叶,江西进士的占比跌至10%,明末更下降到8%,比例还不及明初的一半。有趣的是,作为江西人的王阳明于1517年至1519年间率军平息宁王朱宸濠叛乱后,江西便成了阳明心学的重要据点。[53]

科举中最为明显的世俗趋势之一,便是明初以后江西在文化声望方面的衰落,并在清代每况愈下。窦德士仅通过一个小小的泰和县城,揭示了明代江西地位陡降的谜团。当地剧烈的社会变动始于成化年间(1465—1487年),并部分解释了江西的衰落。根据窦德士的记 录,15世纪晚期当地日益增多的阶层下沉导致了上流阶层的“萎    缩”。他还注意到,人才向其他省份的外流似乎也有所增加,而越来

越多本地的子孙后辈则在江西以外的乡试中获得举人功名。其他一些人则在另一些地区通过县城配额得以进入官学。此外,基于地域派系的政治混战—— 比如朝廷政治中江西人与山东人的争斗——很可能削 弱了江西的影响力,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通过本省举荐的方式进入官场的通路。尤其在明英宗第二次在位年间,这位皇帝将自己1449年被瓦剌俘获后的困窘处境部分归咎于江西人,因为在许多江西籍官员的支持下,明廷在其被俘后,扶持其弟弟代替自己登上皇位。而当英宗于1457年复位时,他支持了一些官员有关取消荐举制度的提议,并于1459年生效。江西本地人由此再也无法通过这条途径来谋取官职了。[54]

窦德士描述了明初泰和县文人“乐观主义的前景光明感”,并将 之与16世纪泰和文人笔下乐观情绪的缺失相对照。根据他的研究,地方精英日益转向帝国范围内的政治和思想转型议题,而逐渐忽视了地方发展。这明显与宋代地域主义和本土主义的趋势背道而驰,而江西的政治与文化地位实则在宋-元-明转型期间得到提升(参见第一章)。[55]不仅如此,江苏、安徽和浙江等长三角地区的省份成了明代的商业枢纽,其中包括一个由河渠、运河和湖泊构成的精密的交通网络,它连接着东西向的长江和南北向的大运河。这些省份利用自己作为跨区域贸易区这一地理战略优势,沟通着南北中国以及长江中上游地区。江西则逐渐成为发展壅滞的内地省份,而当地日益稀缺的经济资源也导致了江西家庭与宗族的教育资源逐渐落后。

通过记录1385年至1622年间八次殿试进士的省份分布,表5.9展示 了这一世俗趋势的更多细节。正如上文所述,16世纪的江南进士通常要多于浙江与江西进士,而后两者在1385年的登科人数共占到34%,  1442年两地进士的总数更是升至41%之多。然而,自1547年起,浙江便超越了福建,在进士总数上跃居第二,而江西甚至落后于福建和山东。这一趋势一直延续到清代。[56]

毕汉思(Hans Bielenstein)给我们提供了有关清代“进士地域 出身”最为详尽的数据测算。除了1646年至1661年间,大量的清初进士来自更为和平的北方省份(例如,1646年95%的进士来自北方京畿地 区、山东、河南或山西等省份),南方总体上依然保持着其在科举市 场上的主导地位,尽管清代科举重新启用了1427年以来的进士地域配额制(参见第二章和表5.10),规定科举的南北中地区以55∶35∶10 的配额选拔进士。[57]

到了18世纪,配额体制逐渐向举业相对薄弱的省份倾斜——尤其 是边疆区域——而对于南方省份的科举成就则加以遏制。这一变化的证据来自毕汉思的研究,他比较了满族统治下第一个世纪和最后一个世纪的进士地域占比。表5.11显示,尽管进士人数的省份排名并无太 剧烈的变动,但明代和清初那些进士人数最多的省份,到了清末时, 其进士占比下降了约2%到3%。与之相反,像西北甘肃这样的边疆省  份,到了清末,其进士配额是原来的三倍,而西南贵州的进士人数甚至增长了四倍。毕汉思注意到,在一甲或二甲进士中,出身于边疆省份的人数增加尤其显著,而南方人则日益被安排到了三甲进士的行列。[58]

表5.12将进士的地域出身占比与明、清两代的人口数量相互关联,同样证实了长三角地区以及浙江在晚期帝制中国科举市场的长期主导地位,但表中的数据同样揭露了东南省份福建的特殊成就,尤其在明代,许多状元都是福建人。到了清末,福建在科举中实现复兴, 其进士人数增长了18%。省内的两个县成为1776年至1904年进士上榜人数最多的地区,而二者之前都无缘清代早、中期进士人数最多的前十大县城之列。[59]

然而,表5.12也揭示了,在清代所有省份的科举都深受人口增长的影响。在江南,人口均数下的进士数量下降了63%,浙江下降了

58%,福建更是经历了高达73%的跌幅。只有西南(贵州与广西)和东 北(辽宁)等边境省份的教育机会才有所扩张,其省内进士的相关数 据呈增长趋势。[60]

这一科举的地理趋势转化成了帝国政治的权力与影响力。正如我们在第二章所看到的那样,南方人在官僚中的极高占比成为困扰明代政治的长期问题,而清代的配额体系调整仅仅部分抵消了南方相对于帝国其他地区的教育优势,但同样无法根除这种状况。而我们如今之所以能像这样统计进士人数与出身,则要归功于明、清两朝本身按照省份区划谨慎地做好科举考生的人数记录,以此努力维持科举市场的理性公正,并将金榜题名的机会向帝国范围内的所有考生开放。[61]然而,在权力金字塔的顶端,只有进士,尤其是获得一甲、入选翰林院的进士(参见第三、四章),才能将其地方乃至地域性的利益考量 带入帝国官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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