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那些事!

之前有一则新闻,说浙江台州有一个判决:一个男子向女方给付1314520彩礼,女方则回礼131452元。这数字看着就让人舒心,不就是在撒狗粮嘛!但是事实的真相却是:男方使用伎俩(假币)骗得了女方的现金回礼。后来警方查实:男方专门以“订婚”为幌子骗取女方的高额回礼。看到这里网友们愤怒了!

我先来说说什么是彩礼:

在我国,彩礼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最早于《周礼》中记载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其中“纳征”就是现在所说的“彩礼”。

彩礼不仅仅是用来表达男方的诚心,也是向女方展示经济状况的工具。

然而由于时代的变迁,彩礼也变了味道。不仅演变成了某些家庭剑财的工具,也被某些居心不良的人盯上,用骗彩礼或者给付“假彩礼”骗回礼的手段,壮实自己的口袋。您可知道,这些行为,轻则会带来民事纠纷,重则是要进监狱的。

当然,还有涉及返反彩礼的民事案件不计其数。

所以我们知道:凡是彩礼,都有被返还的风险。

关于彩礼的返还,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实践中男女双方见对方父母、商量婚事举办事宜等);

2、看男女双方的风俗习惯;

3、看财产价值,价值越大越有可能被认定彩礼;

4、看送礼者身价;

5、看送礼的时间、结婚、悔婚或分手的时间。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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