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旅客购买火车票一张,后因自身原因未赶上该车。
车辆开走后,其改签另一车次。
后其未乘坐上述改签车次火车,申请退票,购票系统显示“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予退票”。
该旅客认为中铁公司不予退票的行为侵犯自身权益,遂将中铁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原被告观点
旅客即原告认为,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7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497条第(三)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中铁公司未将“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这一免除自身责任、与旅客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其进行提示与说明,故该条款不成为双方间旅客运输合同的合同内容。
另外,上述条款属于中铁公司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认定为该格式条款无效。
故中铁公司不予退票,没有依据,应依法向其退票。
中铁公司即被告认为,其通过多种途径对“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这一规则进行了提示与说明,该规则合情合理,未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也没有加重、限制、排除对方责任及主要权利,系双方间旅客运输合同的有效条款,原告作为合同对方当事人,应遵守上述约定。原告诉请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三、法院审理后意见
从形式上看,中国铁路12306官方网站、“铁路12306”APP、火车站大屏幕等显著位置,均将上述改签政策予以公布,且“铁路12306”APP改签页面有蓝色字体标明了“退改说明”的链接。“退改说明”明确载明“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被告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从内容上看,该条款系被告在考虑自身运力的情形下,赋予乘客在开车后仍可改签当日及以后列车之权利,但基于铁路运输企业运营需求及维持正常的票务秩序,进而规定,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予退票。该条款并没有免除中铁公司为旅客提供变更车次服务的责任,亦没有不合理地加重旅客责任、限制旅客主要权利,甚至排除旅客的主要权利。
该条款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案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
原告因自身原因未按原车票载明的时间乘坐火车,在列车开车后选择改签车票,后无特殊原因又要求退票,其退票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
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注:时效性是车票不同于其他商品的重要特征,只有良性的票务市场环境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时出行的需求。对于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支持退票,是铁路运输企业减少旅客频繁改签、避免恶意退票等行为,确保更多有出行需求的旅客能够及时购买到车票,维护公平、有序的购票环境的需要,该条款不属于不合理地加重旅客责任、限制旅客主要权利,甚至排除旅客的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