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16)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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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写作第八十一

今天继续为大家解读我国首部家庭教育类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这一条就相当于给《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地构建了严格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为家长们找了一双双眼睛盯着家长自己来实施。

个人认为,实施家庭教育的关键是家长要养成爱学习,会学习,肯学习的态度,但现实是很多大人,很多家长因为小的时候读书被逼得太紧,导致对学习厌恶,一旦出了校门,他们就不再轻易去碰书了,好像书本与他们有多大的冤仇似的。

所以要想实施好家庭教育,社会就要建立多渠道、符合家长年龄心理预期的学习方式,比如家庭组团学习社区趣味学习政府机构强制性学习学校家长会,与学生成绩(或与毕业挂钩的)有关的强制性学习寓教于乐的学习视频学习等,让家长学起来,然后行动起来,家庭教育才可能真正落实到位!同时也可以开展全民家庭教育学习比拼活动,抓典型,宣传典型!

如果可以,再设一个“举报有奖”的监督机制来督促心存侥幸,自以为是的家长,让大家逐渐习惯努力做好家庭教育。

当然,也可以发动志愿者协助相关机构,帮助随机抽查学生,以了解家长的家庭教育实施情况,再有的放矢地跟踪、改进。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自古以来,民都是怕官的。所以,如果对于家庭教育做得不够好的家庭能够利用政府执法机构的先天强制性措施让家长们集中起来学习,这无疑会是一种非常有效果的方式,而且家长也会对家庭教育敬畏起来,不再随心所欲,不再自以为是。

从整部《家庭教育促进法》来看,他的实施单位和个体是涉及到我们全国上下的所有人,大多数单位都被赋予了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的尊严就在于他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既然家庭教育都立法了,就应该赋予它必要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对于个别顽固分子,做出相应的惩罚,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总之,一切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一切为了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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