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实务中基协官网问答回复汇总

1、已备案或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需要披露为关联方?

(1)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无需填报为关联方;

(2) 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登记须知》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申请机构若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

如符合关联方要求,则需在系统进行填报。如不符合关联方要求,则无需在系统进行填报。

2、员工跟投的认定方法?员工跟投是否能存在于二级投资者中?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认定为员工跟投。

管理人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可以视为管理人员工跟投,管理人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跟投。

员工跟投可以存在于二级投资者当中。

3、什么是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类基金?

(1)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私募股权基金指投资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等的私募基金。

(3)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4)资产配置类基金指主要采用基金中的基金投资方式进行证券、股权等跨类别资产配置投资,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4、私募基金备案的总体要求是怎样的?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进行统一监管,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私募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基金法》《私募管理办法》《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是怎样的?

《基金法》《私募管理办法》《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依法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6、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此处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7、《法律意见书》退回补正后,可否换律所或换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原法律意见书是否需要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起打包上传?

申请机构可以更换律所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在登记过程中出现更换律所或律师等情况的,应如实、主动披露变更事项及缘由,并请变更后的律所或律师声明对之前已发表的法律意见是否有异议,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也可按照《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一至十四条,重新出具全套法律意见书。

所有的法律意见书均需上传至AMBERS系统,切勿删减、漏传之前已上传过的任何材料。

9、私募基金一定要托管吗?可以不托管吗?

《备案须知》第四条,(1)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2)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10、有限合伙企业是否要来协会备案?

《基金法》、《私募管理办法》、《登记备案办法》、《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活动。在募集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募集推介,确认合格投资者身份,签署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并聘请募集监督机构监督募集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划转安全;在投资管理期,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对外投资,进行投后项目跟踪和管理,并做好投资者信息披露工作;在退出期,应以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原则,选择合适交易对手方以及退出方式,并在分配完收益后进行清算。合伙企业若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设立、具有私募基金属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则应当来协会进行基金备案。

[if !supportLists]11、[endif]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经理的从业信息如何管理?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更换投资经理如何操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私募基金时,报送基金投资经理信息的,投资经理应为本机构在从业人员系统已注册登记的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若涉及投资经理更换或离职的,须在依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后,于AMBERS系统--私募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界面提交申请;涉及投资经理离职的,应先在AMBERS系统提交申请通过后,再在从业人员系统办理相关人员离职备案。

12、《投资者适当性指引》办法中规定的什么情况下需要双录(录音或录像)?

《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十六条,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

13、员工持股平台实缴金额有何要求?是否可以实缴为0?

《备案须知》第十条,管理人及其员工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该合伙企业对基金的实缴金额需不低于100万。

14、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管理办法》还是《资管新规》的要求?

《资管新规》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在合格投资者方面应当遵守《私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什么是专业投资者?

《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①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 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16、什么情形需要提供“投资者资金来源承诺及出资能力证明”?

对“投资者资金来源承诺及出资能力证明”的要求?

若存在投资者资金来源存疑、投资者对基金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匹配存疑的情形,需要提供“投资者资金来源承诺及出资能力证明”。

(1)出资能力证明应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或未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

(2)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金融资产、投资类不动产/特殊动产、公司股权等非金融资产和一定时期内的薪资收入流水、分红流水、投资收益流水及其完税证明等文件。

(3)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应加盖相关机构签章。

17、基金的一级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合同、基金风险揭示书、风险调查问卷等是由一级投资者(合伙企业)签署还是要穿透到二级投资者签署?

由一级投资者(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无需二级投资者签署。

18、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收取不同的业绩报酬吗?

《备案须知》第三十二条,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若是对于业绩报酬设定差异化安排,需要关注合理合规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9、什么是FOF基金?私募证券类FOF基金、私募股权FOF基金、创业投资FOF基金、其他FOF私募投资类私募基金的定义?

FOF基金是指基金中的基金。

私募证券类FOF基金是指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类FOF基金是指主要投向股权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私募创投类FOF基金是指主要投向创业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其他私募FOF基金是指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20、关于私募基金嵌套问题,协会是否有相关规定?

协会目前对于非持牌机构私募产品的嵌套问题暂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高度关注和从严管理嵌套问题,具体视基金产品情况而定。

21、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基金份额转让吗?

若可以,受让人是否要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基金份额转让后投资者人数是否有要求?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募集行为办法》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22、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哪些投资顾问机构?投资顾问服务的资质条件是什么?

协会目前无特定限制。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担任证券类产品的投资顾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具有投资顾问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不得委托个人或聘请不具有投资顾问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符合资质条件的投资顾问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在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处3年以上无不良从业记录指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

23、投资方式为股权+债权的私募基金在投资比例上有什么要求?

《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2)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1)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4、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自查的要求?

(1)《投资者适当性办法》、《投资者适当性指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基金募集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涉税尽调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实施监控机制,按年度评估办法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报告。

(3)《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规定,协会鼓励检查对象对照年度检查重点开展自查并向协会报送自查结果。对于自查认真且自查结果良好的检查对象,协会可以免除对其的自律检查。《内部控制指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4)《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规定,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25、什么情形需要提供“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对“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的要求?

投资者中存在员工跟投的,需提供“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应为所有跟投员工和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管理人注册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

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应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和管理人与代缴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同时代缴方应为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机构。

[if !supportLists]26、[endif]协会对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分道制+抽查制”办理方式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办理方式具体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分道制+抽查制”改革试点》要求,自2020年2月7日起,协会对持续合规运行、信用状况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试行采取“分道制+抽查制”方式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后,将于次日在协会官网以公示该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完成该基金备案。协会将在该基金备案后抽查其合规情况。若抽查中发现该基金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情形,协会将要求管理人进行整改。针对未达到适用指标基准和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私募基金备案申请仍维持现有人工办理方式。

27、私募基金可以先投资再备案吗?

《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28、有限合伙作为基金的投资者,这个有限合伙需要满足净资产大于1000万的要求吗?

《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该有限合伙作为机构投资者,需要满足净资产大于1000万的要求。

29、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吗?

目前有三类备案材料清单:

(1)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2)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3)基金重大变更和清算所需材料清单。管理人可登录协会官网查询《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或通过AMBERS系统查询,请管理人根据业务类型,参照材料清单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30、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金额是否可以低于100万?

《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资金额可以低于100万。

31、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在哪种情形需要上传《委托管理协议》?

GP与管理人分离的合伙型基金、受托管理的公司型基金需要上传《委托管理协议》。

合伙型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应由本基金、GP与管理人共同签署。

32、投资经理发生变更的,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投资经理发生变更的,需先通过AMBERS系统“产品业务变更”功能模块提交报送,需注意变更投资经理时,原投资经理信息不要直接删除,应通过原投资经理信息行末的“删除”功能来填写原投资经理离任时间,再添加新投资经理信息。变更完成后再在从业人员系统完成基金经理职务变更或离职。

33、管理人能否不收取基金的管理费?

管理费的收取应按照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若不收取管理费应合理说明原因。

34、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后,考试成绩有有效期吗?

通过协会组织的相关科目考试后,在四年内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超过四年未通过机构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需在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或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35、关于“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对“特殊目的载体(SPV)”的托管要求?

需判断该特殊目的载体是否为私募基金,如是已备案或需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符合《备案须知》中的托管要求。

36、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是否有限制?投资者人数统计是否需要穿透核查?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如果投资者为《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则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7、新增投资者是否需要提交产品重大事项变更?

契约型基金若未变更合同,只需做季度更新,无需做重大变更。合伙型基金新增投资者(变更合伙人)的因涉及合伙协议变更,需提交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应在基金重大变更处申请变更事项,上传变更决议书,所有投资者签字确认。

38、请问夫妻其中一方做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夫妻共有财产是否能合并作为一方的出资能力证明?

如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出资能力证明,需证明夫妻关系,并出具证明材料,明确夫妻中另一方知悉该情况且同意以共有财产进行相关投资。

39、AMBERS系统中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类型”有哪几类?“机构类型”可以修改吗?

AMBERS系统将“机构类型”分为四类,其对应的业务类型如下所示: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类FOF基金(复选);

(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复选);

(3)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QDLP等试点机构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复选);

(4)私募资产配置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投资基金。

“机构类型”选定后不可修改。如在申请登记期间,若需修改,请点击“注销账号”后重新申请。

40、对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认缴金额和首轮实缴金额有要求吗?

(1)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认缴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管理人及其员工认缴金额可低于100万。

(2)根据《备案须知》第十条,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即首轮实缴金额可低于100万。

41、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回访是什么?回访的内容有哪些?此回访是强制实施的吗?

《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十二条,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回访内容按照《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适当性指引》中提到的回访是强制实施的。

42、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是否需要申报?

《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关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的具体内容,目前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的自律规则并无明确规定。

对于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而言,协会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证券投资申报制度、证券投资申报审查制度、证券投资定期报告制度、证券最短持有期限制度等,并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建立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时,可以参考借鉴上述指引的具体内容。

43、请问“分道制+抽查制”改革试点后,非会员的普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是否全部审查?

非会员的普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并非是全部审查。目前分道制标准是将会员机构的信用信息报告评分体系推广到所有私募管理人,所以非会员也可能是分道制名单内的机构,只要在名单内都是抽查制。

44、投资者要向募集机构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者收入证明吗?

《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机构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45、需要给投资者设定投资冷静期吗?投资冷静期应当设置多久?自何时起算?基金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可以联系投资者吗?

《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不适用投资冷静期的安排。

46、风险揭示书是否有模板?对风险揭示书签章的要求?

可登陆AMBERS系统下载使用风险揭示书模板。风险揭示书应有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的完整签章与签署日期。投资者应按照《募集行为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风险揭示书中“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项声明签字签章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应在每项声明段尾签名,机构投资者应在声明首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备案时应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

管理人在AMBERS系统进行基金季度更新时,应当及时更新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

47、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能参考什么文件?

管理人可登录AMBERS系统查看《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48、基金如何在AMBERS系统提交基金清算申请?

私募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时,应通过“基金清算”模块提交基金清算申请。

(1)基金进入清算程序的。应勾选”清算开始“按钮提交基金开始清算时的有关信息并提交审核;待基金完成清算后,再次点击”基金清算“按钮,补充提交本基金其他清算信息。

(2)若管理人预计清算程序可在20个工作日内完结,则无需勾选“清算开始”按钮提交基金开始清算时的有关信息,只需待基金清算完成后直接勾选“清算结束”按钮,提交完整清算信息。

49、产品架构图有没有相关的模板?对非证券类产品提交的“产品架构图”的要求?

产品架构图有相关的模板,请登录AMBERS系统下载产品架构图模板。

内容需包含本基金投资者(向上穿透到顶)、管理人、GP(如有)、托管人(如有)与投资标的(向下穿透到底)及基金获取投资标的的交易对手方(如有)等要素,同时列明每一层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与可转债投资)及投资比例等信息。产品架构图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50、《投资者适当性指引》和《募集行为办法》中的回访是一样的吗?

两者是不一样的,《募集行为办法》所称“回访”是指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满后的回访,《投资者适当性指引》所称“回访”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持续性的定期回访。

51、首次填报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应如何进行?

投资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从业岗位应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内容应当经所任职机构审核。或由其所任职机构填报,填报内容应真实、准确、有效。登录从业从业人员系统,个人填报路径:个人账号——>投资经历信息管理——>填报投资经历。登录从业人员系统首页下载用户操作手册查看更多操作步骤:

https://human.amac.org.cn/web/login.html

52、管理费是否可以不从基金中计提,直接向LP收取?

《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建议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收取管理费。

53、“是否通过SPV进行投资”如何理解?通过SPV进行投资,协会有什么要求?

是指私募投资基金是否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

《备案须知》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54、境外投资者是否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下,可以作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协会暂无其他相关限制规定,建议根据工商层面和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投资。

55、公司型或者合伙型的基金清算后,是否需等待工商注销后再来协会做基金清算?

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基金是否需要注销工商载体后再提交清算申请,目前协会暂不作要求。需要明确的是,基金清算后不得以本基金名义进行基金投资活动。

56、“差异化管理费费率的划分标准”有哪些?

(1)“投资期限”:指基金根据运行时间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第1年管理费为2%,第二年为1.5%,第三年为1%等。

(2)“投资金额”:指基金根据投资者出资金额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出资额在100万到500万之间的,管理费为2%,出资额在500万到1000万之间的,管理费为1.5%。

(3)“投资者类别”:指基金根据投资者类型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A类份额投资者”管理费为2%,“B类份额投资者”管理费为1.5%。

(4)“投资阶段”:指基金根据项目投资阶段的不同差异化收取管理费,例如:“投资期”管理费为2%,“退出期”管理费为1.5%。

(5)其他。

57、国有企业能否担任合伙型基金的GP?

《合伙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具体情况请机构咨询工商登记部门。

58、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离职,如何在系统中进行操作?基金从业人员离职是否需要在从业人员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备案?

在AMBERS系统高管变更界面提交原高管离职申请并提供离职证明,协会审核通过后,再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离职录入。关于AMBERS系统高管变更操作,视频课件链接位于:

http://peixun.amac.org.cn/index.php?a=classIntro&m=Index&cid=224。关于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使用,视频课件链接位于:

http://peixun.amac.org.cn/index.php?a=classIntro&m=Index&cid=118。

59、基金募集机构开展适当性管理自查的频率是什么?基金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开展适当性自查?适当性自查的内容是什么?

《投资者适当性指引》第十五条,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

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60、[业绩报酬]填报是否有指引文件? “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有哪些?

AMBERS系统中有业绩报酬填报指南。

(1)设定业绩基准:按超过设定收益率部分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报酬。

(2)基金资产高水位法: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创造新高时,提取超过历史业绩报酬计提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最高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业绩报酬,并从基金整体资产中扣除。

(3)单客户高水位法:针对每个投资者单笔参与份额,在业绩报酬计提日对每笔份额的单位净值超过历史计提日最高净值部分,根据一定的比例计提业绩报酬。

(4)其他计提基准。

61、早期成立的私募基金是否可以在不满足《备案须知》第十一条要求的情况下扩募?

《备案须知》关于过渡期的安排,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不从事《备案须知》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新增募集规模时,不用满足《备案须知》第十一条的扩募条件。

62、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资管产品担任投资顾问时,是否还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1)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私募资管产品(如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户、 券商资管产品和期货资管产品)的投资顾问,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直接到协会备案产品即可,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在AMBERS系统备案产品;

(2)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托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QFII以及其他资管产品的投资顾问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可在AMBERS系统备案产品。

63、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可以修改吗?

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基金类型不可修改,产品类型可以修改。

64、对“实缴出资证明与基金成立日证明”的要求?

(1)本基金有托管的,需上传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

(2)本基金无托管的,需上传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或投资者将投资款打入基金账户的银行回单等第三方证明。其中,募集规模证明为银行回单的,收款账户应与基金名称一致,付款账户名称应与投资者信息一致,若不一致,管理人应出函说明原因;

(3)基金备案通过前发生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的,应上传转让各方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

65、私募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提交变更申请要提供哪些文件?

对报备时间有要求吗?

基金涉及管理人变更的,需上传:

(1)新签署的备案承诺函;

(2)新签署的基金合同;

(3)变更决议文件;

(4)本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原因及合理性的说明函等。

(5)基金管理人变更涉及新旧管理人或新旧GP基金份额转让的,还需上传新旧管理人或新旧GP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以及基金最新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产品相关事项变更在实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

66、对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原件及word版本)的内容要求?签章要求?

(1)根据《合同指引》及《备案须知》签署基金合同。

(2)word版本的内容须与实际签署盖章版内容保持一致。

(3)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4)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

(5)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如无托管,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并向投资者披露基本账户信息。

(6)如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应在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有效实施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

(7)如基金投向房地产领域,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相关规定。

基金合同应有各方完整签章及签署日期,基金合同(word版本)应上传清洁版本,请勿上传修订版、批注版等过程版本文件。

67、如何更新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信息?

从业人员系统只能填报历史投资管理经历,即入职当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之前的投资管理经历。首次填报时,AMBERS系统中与该人员有关的私募投资管理经历将自动同步至从业人员系统,标蓝展示,投资管理人员需对标蓝数据上传投资经历及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协会校核通过后,投资管理年限数据第T+1日同步至AMBERS系统。标蓝数据在人员系统仅支持上传证明文件,不支持上传或修改投资经历及业绩信息。填报完的投资管理经历协会校核通过后,此后AMBERS系统中再有与该投资管理人员有关的产品管理记录将保持同步至从业人员系统,相关投资管理年限默认认可,该人员的投资管理年限将自动累加,投资管理人员在入职下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前无需在从业人员系统再次更新。

如需要对AMBERS系统同步至从业人员系统的数据修改,需至AMBERS系统做新增、删除或修改。如需确认AMBERS系统备案信息,请至如下网址查看:

https://ambers.amac.org.cn/cas/login?service=https://ambers.amac.org.cn/web/。登陆从业人员系统首页下载用户操作手册查看更多操作步骤:

https://human.amac.org.cn/web/login.html。

68、合伙型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谁担任?

《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69、【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填报是否有说明文件?“是否为结构化产品”处如何勾选?

AMBERS系统中有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填报说明。

(1)本基金投资者不只一类,且各类投资者基金财产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或出资比例计算,而由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另行约定的本选项应选择“是”。

(2)本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本项应选择“管理人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

(3)本基金各类投资者基金财产收益分配方式相同,仅在费率(如管理费等)、开放期等方面有不同安排的基金,本选项应选择“否”。

(4)本基金投资者按份额比例承担风险、享受收益,基金合同没有另行约定投资者类别的,本项应选择“否”。

70、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资管计划备案规范2号》的要求,委托具有投资顾问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具体包括不限于以下要求:

(1)应当制定投资顾问的遴选机制与流程、风险管控机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相关制度流程应当经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存档备查。未建立健全上述制度流程的,不得聘请投资顾问为私募基金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2)应当对拟聘请的投资顾问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其提供符合《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并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将尽职调查报告、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协会进行备案。拟聘请的投资顾问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已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或观察会员。

(3)应当严格按照《私募资管暂行规定》及内部制度流程选聘投资顾问,签订委托协议,披露投资顾问相关信息,清晰约定彼此权利义务。委托协议应当向协会进行备案。

(4)应当妥善保管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及相关文件,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

71、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是多久?

评估结果能否适用于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的认购?

《募集行为办法》第十八条,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该评估结果使用于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的认购,即向同一个投资者销售同一管理人管理其他的私募基金,可以无需重新再做风险问卷调查。

72、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变更决议文件”上传什么?

变更决议文件包括持有人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等关于本基金重大变更情况的决议文件。由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等单独决定变更的事项,应上传相关变更公告、投资顾问委员会决议等文件。基金合同内容本身没有发生变更,但因为之前补录产品信息有缺失,系统要求完善合同信息之后才能提交申请的,变更决议文件上传有关说明即可。

7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产品是否必需进行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备案吗?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时可以来协会备案,但不强制要求,备案时确认身份为投资顾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基金子公司专户、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顾问时,由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填写备案信息,投资顾问不必备案。

《登记须知》第十一条第(一)款,自2016年2月5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同时暂不受理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74、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由合伙企业的LP担任吗?

《合同指引3号》,有限合伙人(LP)不得担任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

75、哪些投资者可不适用投资前回访的安排?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不适用投资前回访的安排。

76、对基金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基金清算的要求?

《备案须知》第二十八条,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对于协会不予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并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77、管理人是否可以以自有资金跟投私募基金?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跟投,以自有资金跟投的应当严格遵循《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以及《备案须知》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78、投资者是有限合伙的,填报二级投资者的认缴金额、基金份额时,是填写对该有限合伙的还是对该支基金的?

投资者是有限合伙的,二级投资者的认缴金额、基金份额填写应针对该有限合伙。

79、产品变更管理人(如原管理人被协会注销,失联等类似情况)需要哪些材料?

产品变更管理人(如原管理人被协会注销,失联等类似情况)应该需要以下材料:

[if !supportLists](1)[endif]新管理人情况说明及承诺函;

(2)持有人大会决议;

(3)托管人同意函;

(4)新的基金合同;

(5)新管理人承诺函:承诺在变更成为基金管理人后,只对基金进行项目回收清算,即不新增基金投资者、投资项目及投资规模,并承诺不变相新开展资金业务。

80、对私募股权(创投)类平行基金投资的要求?

《备案须知》第三十六条,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81、申请登记成为外商独资或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境外股东有什么要求?

申请机构申请登记成为外商独资或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除需满足上述要求外,《问题解答(十)》对其境外股东的资质做了特别规定: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82、基金成立日期、基金到期日如何填写?

(1)基金成立日期指私募基金成立日期,本基金组织形式为契约型的,基金成立日应填写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中的资金到账日期;组织形式为合伙型或公司型的,应填写基金合同签署日期或投资者对本基金首轮实缴款到位时间。

(2)基金到期日指私募基金的到期日,指与投资者约定的基金终止运作的日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设置了延长期的基金,只填写常规到期日,不包含延长期。

83、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所对应的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制定可以具体参考什么文件?

基金合同制定可以参考《合同指引》。

契约型基金可参考《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公司型基金可参考《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合伙型基金可参考《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84、采用电子合同的,是否需要再签署纸质风险揭示书、风险问卷?

《备案材料清单》,如果已经采用电子方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风险问卷,则不再需要签署纸质版

85、对基金杠杆的要求?对分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要求?

《备案须知》第十八条,私募投资基金杠杆倍数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杠杆倍数要求。开放式私募投资基金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分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内设置极端化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分级安排进行利益输送、变相开展“配资”等违法违规业务,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86、机构如何在AMBERS系统主动注销账号?

主动注销账号分两种情形,其一是管理人登记未通过:可在系统内点击“注销账号”按钮,注销账户后,您当前账户下的所有信息将被删除,若需要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请重新注册账号。

其二是管理人登记已通过:若贵机构不再从事私募业务,点击“注销登记”按钮,申请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此项操作需要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扫描件、变更申请单及责任声明,并在变更申请单中清晰说明机构不再从事私募业务(上传文件内指定的地方请务必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

如果机构尚有“正在运作”的基金产品,应确保所有产品“清盘”后再提交“注销登记”(特别提示:如已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则流程为:需先注销产品-退会-注销)。

注意:登记注销后6个月内机构将不能在协会重新登记。

87、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

募集行为发生于2016年7月15日后的,即自《募集行为办法》施行以来,发生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备案时需上传“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当募集机构与募集监督机构不是同一机构时,应上传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当募集机构与募集监督机构为同一机构时,应上传防火墙制度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内容要求,请参照《募集行为办法》第十三条。

88、“是否仅投资单一标的”如何理解?若是仅投资单一标的,单一投资标的编码填写什么?

基金拟直接投资单一底层标的企业或通过私募基金、资管计划、SPV等方式穿透后投向单一标的企业的,本字段应勾选“是”,并填写单一底层标的企业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9、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已经登记为管理人但尚未发产品,管理人与关联方发产品的顺序有什么要求?

《登记须知》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90、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发生重大股权结构变更(如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如何处理?

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发生重大股权结构变更如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请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上述内容发表法律意见,根据协会反馈的其他意见一并整改,并根据实际股权结构情况更新系统信息填报。

91、已通过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变更办公地址,在AMBERS系统如何修改?

注册地址变更需要在AMBERS系统提交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更新,办公地址进行信息更新即可。

92、对基金清算的分配方式是否有要求?能否以非现金分配?

分配方式包括现金分配和非现金分配,请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93、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的基金经理吗?

《问题解答四》、《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含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94、如何填报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填报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有模板?

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持牌机构或已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具备证券、期货自营账户或受托账户投资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以及经机构授权承担投资决策职能的其他人员。

为维护行业公信力,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投资管理人员除应填报完备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在从业人员系统填报包括主要社会关系即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投资业绩信息即产品/账户名称、产品/账户类型、产品/账户代码、产品投资类型、投资管理起始日、投资管理终止日、估值日、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分红(元/份)、累计净值增长率(%)等信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业绩表模板可从从业人员系统下载。

95、请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在AMBERS系统需要怎么办理?

基金由原管理人A变更管理人B,请管理人A发起产品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变更,管理人B接收,再至协会审核。

96、如果涉及电子合同,如何在系统上传?

在【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页签内,[是否有外包机构]选择“是”,服务类型选择“信息技术系统服务--销售系统(含基金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勾选后,在【相关上传附件】页签内,[电子服务协议]端口上传电子合同。

97、产品备案时上传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是否可以用协会发布《投资者适当性指引》通知下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参考模板,而不是《募集行为办法》通知下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

两者均为格式示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需包含模板中的内容,但不限于模板内容。

98、基金从业人员不参加后续培训有什么后果吗?

从业人员未按时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将依据有关自律规则在当年度对相关人员采取“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等自律措施;至次年6月30日前仍未进行整改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异常标识并对外公示;连续三年未达到后续培训要求的,将采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

99、协会对公司型与合伙型基金前置工商登记和投资者确权要求是怎样的?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的内容要求?

(1)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设立或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2)截至本基金备案申请最新提交日期,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若已完成工商变更,应上传变更后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若未完成工商变更,除上传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外,还应上传包含变更信息的工商变更受理函。如确无工商变更受理函,应提交工商变更承诺函。

(3)工商公示信息截图需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合伙期限或营业期限、主要经营场所或住所、经营范围及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相关信息,其中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应与投资者明细、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信息保持一致。

100、如何理解“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的规定?是否可以用“约定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表述代替“预期收益率”?

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即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等宣传用语误导、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约定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内涵基本一致,不应当使用此类表述。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可以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但使用时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规定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的在于打破刚性兑付预期,禁止相关宣传用语误导投资者,使其相信能够在未来获得受保证的固定收益。法规执行过程中将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如管理人采用“约定收益率、未来收益率”等与“预期收益率”内涵基本一致的表述,不符合法规要求。管理人可以约定“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但相关概念的使用应当与其合理内涵相一致。例如,“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用于说明相对收益投资策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应当用于约定管理费计提标准,不得变相用于宣传“预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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