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身份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
二、软件产品要求:
1.产品定义: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16。
2.资质证明:
持有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办理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但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在后续管理中进行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所以企业仍需确保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三、销售额核算要求:
1.企业需要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销售额。如果无法准确划分,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2.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4.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 + 10%)。
四、进项税额分摊要求:
如果企业在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并且,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五、退税计算要求:
计算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13%(当前增值税税率为 13%)。
只有当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时,企业才可以申请退还超过部分的税额。
六、其他要求: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2。
若企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且未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则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