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也不知道当灾难来临,是否该选择离开,即使我尝试用立场来解释一切,但有时候定义会成为后验而非先验,所以这反而成为了先定义而存在的立场。
那么立场的价值就会更加离谱,比如我们不是仅仅是对一个现象进行了定义才出现了立场,而是将一个立场的属性描述的普遍性归纳称为定义。但有时候我也不知道,如果一件事物的有限描述,但足以与其他事物进行区分,或者说在定义方面具备特异性的时候,是否该定义存在超乎于立场的情况,我认为这种情况仍需要被解释。
即,定义与立场,不存在谁先谁后的时间关系,也不存在因谁先而谁后或是因谁在而谁在的规律性因果逻辑,即存在于定义规律的定义本身被非定义否定了神圣性,而立场作为客观观测的描述性结论,比之更具实践性,以至于后者表现出超越前者的某些属性,使我也明白此二者的并行的必要性。
我认为这一结论十分的重要,如果将它舍弃,它将失去说服力。
以及是否有人已经提出了相关的观点,我并不清楚,无论是立场这个名词所指向的描述属性,抑或是定义的行为和名词解释,后者本就是一个简单的汉语词汇,前者也是作出了部分的引申和外延的探索。
但是,当它们被放在一种对世界的理解方式所强调的形式之中,那么它将会具备其所不曾具备的某些性质与独创性。
比如说,定义,当它仅作为它自身词义,那它就是一个人人皆知的普通汉语词汇,可以做动词和名词。
而当其在这里出现的时候,它将在具备本身词义的同时,隐晦表达了一种唯我论,唯意志论的倾向,即,“人是万物的尺度”。
或者说,此处的定义与此引用话语有相似之处,即人类对万物的属性进行描述,不同对象具备的属性不同,人们对具备某种数量或排列方式的对象进行描述,这种描述关乎一种分类的思想内核,也即有点像是命名法和共相理论的发展态势。
即,我们如何区分两个对象,即对普遍的相进行比较,比如甲对象在集合{1,2,3}中只具备1,而乙对象具备2,3,那么我们就会说此二者是两种对象,当然此处的数字始于一种普遍性的公认体系,譬如,颜色,亮度。
同时,立场就稍微有所偏离其被广泛理解的意义。
它像是传统立场与“阵营”的结合,或是再带一些有趣的发展态势,总体而言,立场和定义用于解释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显得绰绰有余,但对于未知的探索可能具备一种经验的谬误,而它会随着不断扩大的探索范围而尽显其错误的联系,即使对于任何理论都会有次趋向,但我不希望自己的理论成为一种对未来良性可能性的束缚,即使它看起来很完美。
我所能做的是对其不断的描述,批判,并随之否定,将其放置于某种必须搁置之物旁,但不可停止对其的解构。
在新的可能性被给予之前,我必须在此对它进行阐释,这是多巴胺告诉我的。
这篇文章阐释了我最看重的两个概念,它们将在一切解释之中处于基本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