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讲小编为各位读者分享了试用期的法定上限,以及试用期延长或缩短必须满足的条件,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企业随意延长试用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2010年5月,唐某被某公司聘为销售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500 元,转正后工资为3000 元。劳动合同中还约定公司可根据她的表现适当延长或缩短试用期。2010年6月,由于在试用期内唐某未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公司决定延长试用期1个月,再予以考核决定是否录用。2010 年7月,在延长的试用期内,公司以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唐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补发2010年6月至7月延长的1个月未支付转正工资的差额5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审理结果】
庭审中,某公司认为公司在试用期内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唐某未能按时获得公司转正,原因在于其自身水平达不到公司要求,单位要求延长试用期,她也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故单位继续支付试用期工资并无不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某公司补发唐某2010年6月工资500元,并支付唐某月平均工资2750元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公司能否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本案中,某公司应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及时对唐某考评,并决定是否予以录用。因为试用期经过即进入正式的合同履行期,双方均负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试用期过后,某公司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其延长试用期的通知不能作为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依据。
唐某虽继续在某公司工作,但因试用期延长的决定无效,只能视为唐某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某公司应当按合同的约定,给付唐某转正待遇。同时,由于公司在合法的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公司已无权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行使试用期内才享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其应当向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所以,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在面对试用期延长时需要谨记:
一,必须和企业共同协商达成一致;
二,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三,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延长。
在结束前给各位读者朋友提一个小问题:你知道试用期工资和福利待遇吗?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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