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历史上的今天-1933年8月9日颁发《苏维埃暂行选举法》
1933年8月9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苏维埃暂行选举法》作为指导第三次选举的根本依据,是“二苏大”会议成功召开的关键。同年9至10月,一场自下而上的选举运动在中央苏区普遍开展。开创了人民民主选举先河,中国工农劳苦大众第一次拥有了选举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临时中央政府以《宪法大纲》为立法依据,相继制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工作细则》(1931年12月)。又于1933年8月9日由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苏维埃暂行选举法》,同年8月15日起生效。
《苏维埃暂行选举法》包括“总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的手续”“各位苏维埃的选举程序及代表的标准”“红军的选举手续及代表的标准”“基本(市乡)选举的承认、取消及代表之召回”“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选举的经费”和“附则”9章共59条。
《苏维埃暂行选举法》有四个特点:一是公民享有普遍的选举权;二是无产阶级在选举中享有特别优越的权利;三是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四是选民拥有对代表的罢免权,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
中央苏区时期的民主选举,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首次预演,开创了人民民主选举的先河,许多地方选民参与率达80%以上,兴国全县、上杭才溪区、瑞京(金)武阳区平均到会的选民甚至在90%以上。
《苏维埃暂行选举法》是中央苏区制定的最为完善的一部选举法,它详细规定了选举的原则、程序、组织和方法,以较为充实的内容和相对完善的形式把选举法提高到一个新阶段。工农劳苦大众通过《苏维埃暂行选举法》取得了这样的权力,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
《苏维埃暂行选举法》对红色根据地及人民群众的生活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不仅提高了工农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热情,还促进了红色苏区战争动员,有力地支持了革命战争,而且选举运动还与根据地的经济建设相联系,推动了经济建设的发展,进一步巩固了苏维埃政权。
(PS:国民党时期“市”等于乡镇)
供稿:瑞金红色文化传承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