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之初,只有礼仪,没有法律,更加没有法家一说。从氏族到大夏前,如果人犯罪了,那么怎么去审判罪人呢?是巫祝。
巫祝用一种很可笑的手段来判案,具体的就是用石制的獬豸兽轻触犯人,以确定是否有罪,这种办法称为触审。
用个石头雕刻的怪物去触碰!想想就可怕。
巫祝还会说触审是鬼神的意志,其实是就是看巫祝的个人爱好。
这个獬豸是什么?后面具体给大家吃瓜。
到夏商周的三代的时候,不得不提到皋陶。
皋陶与尧、舜、禹四人齐名为“上古四圣”,也是中国司法鼻祖,据《世家本纪》和刘向《说苑•君道》上说的,皋陶任大理之官,作五刑,掌刑罚、监狱、法治。
皋陶这个人长的特奇特,他面孔是青绿色,如削皮之瓜;嘴唇像鸟喙,为至诚象征,能洞察人情,明白决狱。
本人看这个的时候,首先就想到了《水浒》里面的青面兽杨志,可一想也不对,杨志只是因为脸上胎记是青色的,而皋陶明显不是,他的嘴像鸟,其实就是尖嘴猴腮。最奇怪的是他判案子,
《论衡•是应》记载:皋陶治狱,有疑时,令獬豸决狱。獬豸为单角之羊。獬豸有灵性,能分辨是非曲直,若有罪,獬豸会以角顶触。此法甚灵验,故典籍称其为“助狱为验”之“一角圣兽”。
看到这个獬豸又出现了,我非常疑惑,这种兽真的有吗?如果没有,为什么史书上一再出现记载呢?
假如说这种叫獬豸的兽真有,那么獬豸也确实能判案,这多震惊!
这不就是外星高科技吗!一接触就知道是非,这明显就是测谎仪啊,还是生物体的那种。那这个能用獬豸的皋陶,他的身份是什么?起码也是一个高级外星人。
皋陶死后、理官们只能戴着獬豸冠了,毕竟这种獬豸圣兽太难找到了。也是皋陶将掌管司法者命名为理官,到了周时,周礼中,司寇掌司法,其下有士师掌刑狱,而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则称之为“理官”。
《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虞书•尚书》也有载:“帝舜三年。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又记:“咎繇(皋陶)作刑”,“皋陶造狱而法律存”。
所以说,皋陶刑法是中国最早的刑法开端。
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汤刑”和西周的“九刑”或“吕刑”,都是从皋陶之刑的基础上发展来的。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除了刑法外,皋陶还首创了监狱,这个监狱可不是现在这种,而是划地为牢。那个时代的人也好管理,不听话的赶出部落,那就是死路一条,野外荒无人烟,到处都是野兽和原始森林,脱离了群居,太危险,是没活路的。
此外,皋陶还有两种举措要提一下,一个是提出了“慎刑”、“轻刑”,以“刑期于无刑”的思想。“慎刑”就是不滥施刑罪于无辜,“轻刑”就是从轻处罚,防止刑重于罪。所谓“刑期无刑”就是把犯罪消灭在犯罪之先,“以致未等用刑而案先泯”。
第二个是设计了五种服饰,区别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的礼节,这个特别重要,在这之前,大家都穿的一样,没有什么区别,皋陶这么一弄,马上就不一样了,“礼”出现了!
“五典”、“五礼”、“五服”,顺势而出,这里就不细说了。
可以说皋陶这个人的举措真的是太神奇了,这不是点一次科技树的问题,而是划时代的巨变。
之后的几代,基本上是在这些规矩上发展开的,比如说战争时候,战前有《誓》,也就是成文军规,战争中有军中的司马、士师要对违反军法者处以刑。
以上种种只是刑和礼,也就是人犯罪了,怎么处罚,而法是没有的。
法是一种一开始就明确规定的约束,这种法的概念是管仲第一个提出来的。但是管仲虽然提出来了这种概念,史书却没有明确记载他的法。
中国法制史上的第一部公开的法律、出现在春秋末期,当时郑国子产在公元前536年“铸刑书”——即把成文法律铸在青铜器具上公布实施。
《左传·昭公六年》载:“三月,郑人铸《刑书》。”杜预《注》此为:“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子产的做法非常大胆,因为那个时代都是靠着“礼仪”来约束人的,其实是贵族的领主制度,就是贵族说的就是法律。这突然出来一个法律,明确说明了干了啥就要被罚被判刑,这不是破坏了贵族的等级秩序了吗?
主张礼治的孔子对此深恶痛绝,在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后,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孔子这是骂街,因为他管不到人家晋国的卿,孔子当时没啥官位,名气也不大,只能骂骂街。
孔子的理由就是、老百姓要是按照鼎上的法律条文为根据,他们哪里再肯尊敬贵人?贵贱没有了等级秩序,还怎么治理国家呢?所以晋国就要亡国了!
以上的法,是管理者用的,是对违法的进行处罚的法律制度,而老百姓自己能用来申辩的法律,名法,也是出现在春秋末期。
邓析撰写的《竹刑》,这部法律是老百姓第一次能用来打官司用的。
儒法之争延续了千年,从春秋末期到战国末期,直到秦建立,法家才昌大起来。法家对于法的理解,从来都是法、术、式,三者合一。
为什么这么说呢?说个故事就明白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大家都听过,其出处是《史记•商君列传》。对于这句话的理解,肯定很多人没有看明白,是同罪,不是同罚!这里面差别就太大了。
商鞅变法中发生了一件事: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诚,黥其师公孙贾。
这段短文,大家看明白了吧,就是太子违法了,结果太子的师傅公子虔、公孙贾倒了霉,被施加了刑罚。这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出处,事实上是王子犯法、师傅受罚!
此外,《礼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也有“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这些话的意思都是贵族不能用刑,王的同族处死刑不能公开执行,那么怎么处理呢?“有赐死而亡戮辱”(《汉书•贾谊传》)。
《礼记•文王世子》中也有“公族无宫刑”的规定,犯了罪的贵族不使用带有侮辱性的“宫刑”。
《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中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即贵族及其配偶即使遇上诉讼也不用亲自出庭应诉。
所以,从法律出现的时候,贵族、官员就享有特权。
这种特权怎么表现的呢?主要有请、减、赎、免、官当、八议、丹书铁券等制度规定,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八议、官当、丹书铁券。
这里解释下“八议”,估计很多人不明白。“八议”是指贵族中的八种人犯罪后,依法享有免刑处罚的特权制度,具体如下。
一议亲,指皇亲国戚;二议故,指皇帝的亲朋友;三议贤,指朝廷认为“品德高尚”的人;四议能,指有政治、军事才能的人;五议功,指为朝廷建立过功勋的人;六议贵,指一定品级以上的官员以及有一定等级爵位的人;七议勤,指为朝廷辛苦服务的人;八议宾,指享受国宾待遇的前朝国君的后裔。
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了,司法官员准定罪判刑,必须将其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最后报给皇帝裁决。一般来说,除犯“十恶不赦”之罪外,死刑均能免除,流放罪及以下其他刑罚均可以降等处理。
这种“八议”制度,最早出现在曹魏的《新律》,在这之后,晋律、北朝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均沿袭了“八议”的基本内容,成为持续时间最长的特权法制度规定。
其实,大家想想总统特赦算什么呢?这个“八议”制度也是皇帝陛下才能用的……
古代,“礼法”之间有很大关联,法律通常只是“峻礼教之防”的工具,宗法礼教才是主流。
下面说说“礼和法”吧,西晋制定《泰始律》是最早将礼制中的“服制”引入法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则。
“准五服以制罪”说的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服就是血缘关系中的远近。
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看到这里,有很多熟悉的话大家都会想起来的,“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以下犯上”、“孽畜”等等,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封建思想。
到了1908年,晚清颁发了中国近代第一部以“宪法”为名的《钦定宪法大纲》,共24条,君上大权有14条,臣民权利和义务只有9条。
《钦定宪法大纲》将君权独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臣民的权利只是作为附则。
到了1912年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了《……临时约法》,其中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
法家是什么?法家就是工具。
法的末世,有法不依,违法不纠,体现在现实中就是上午坐在主席台上讲着冠冕堂皇的政策,下午就和商人坐到了茶室里谈交易,到了晚上则和小三大被同眠。
此为一家之言,一愚之见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