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工资,一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加付赔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该条的具体内容为: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不过实践中,当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时,同时提出按50%-100%标准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往往会被驳回。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没用吗?其实也不是。究其原因,是对第八十五条内容没有全面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单位加付赔偿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存在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情形;
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三是劳动行政部门做出了责令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工资等的处理决定;
四是用人单位逾期仍没有支付。
而在实践中,劳动者遇到单位拖欠工资等行为时,相当部分人员是直接申请仲裁的,中间既没有先向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处理,也没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的处理结果,当然也就不存在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那么,如果劳动者在追索拖欠工资的过程中,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帮助,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决定,但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再申请仲裁,结果是否会不一样呢?大家可以先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
陈某为某公司管理顾问兼人力资源总监,月基本工资为税后8万元。2014年,公司向陈某出具欠薪证明,载明公司合计结欠陈某工资156万元。
2015年2月27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公司在收到文书7日内依法支付陈某劳动报酬156万元。
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依照行政处理决定书支付陈某劳动报酬156万元。
于是,陈某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同时按照100%加付陈某赔偿金156万元。最终,仲裁裁决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70%比例加付陈某赔偿金109万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出具欠薪证明,表明其结欠陈某劳动报酬156万元,劳动部门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7日内支付陈某劳动报酬156万元,但公司逾期未支付,所以陈某要求公司加付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仲裁裁决酌定公司按应付工资70%比例加付赔偿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后来公司又上诉至中级法院,但中院审理后仍维持原判。因此,单位最终需要支付陈某拖欠薪酬156万元,并加付70%的赔偿金109万元,合计达到264万元。
评析:
实际上,很多劳动者在追索拖欠工资时,都会提出要求单位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在司法裁判文书网上,涉及加付赔偿金的法院判决有4.6万多起。不过很多劳动者由于是直接提起的仲裁申请,之前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最终实际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并不多。
但同时我们也能看到不少案例,先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劳动监察处理决定,在用人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因此,劳动者如果遇到欠薪,不妨先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如果在劳动行政部门已作出处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再申请仲裁,不但可以要回欠薪,还能要求单位按欠薪金额50%到100%比例加付赔偿金。
当然,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加付赔偿金的,也不仅仅局限于拖欠工资,拖欠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均可以申请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