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圈“纪检书记”卓伟不侵权吗 | 众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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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平台“中国第一狗仔卓伟”账号被关闭...

卓伟再上热搜-这次是因为自己

最近卓伟又火了,这次不是因为其曝光娱乐圈的是是非非,而是因为他自己。其在微博、腾讯、网易、百度等“中国第一狗仔卓伟”的账号均被关闭,原因是其无法做到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气氛,而常常渲染演艺明星的绯闻隐私。

这让笔者想起了前不久在与网友相约的“周二见”中,卓伟独家爆料了“白百合出轨某十八线男模”,虽说白百合凭借“我与老公已经协议离婚,为了孩子没有向外公布的公关”成功搬回一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此次爆料已经在娱乐圈掀起风浪,不是白百合团队简单的公关就可以做到的。而且众多网友可能和笔者的心情是一样的,虽说白百合赢得了一个漂亮的翻身仗,片酬没降反升,但是拿着孩子的外衣掩盖自己离婚的消息,也是感到非常心塞。毕竟孩子才是这场战斗中最大的牺牲品。

但是,笔者仍然理智地意识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卓伟自从当上这娱乐圈纪检委书记以来,爆料频频,但并不是都非常属实(如其认为白百合夫妇未离婚就是一例)甚至说即使属实,也会侵犯到别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但为何各路明星大都选择了默不作声,而非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呢?(就像笔者在之前几篇文章中提到的,范冰冰因名誉权受到侵犯,一年打官司8次之多)

笔者大胆预测,不属实的爆料(甚至是一些属实的爆料)会侵犯明星甚至是其普通人亲人、朋友的隐私权,这也是造成其多个平台的账号被关闭的重要原因。

明星隐私权保护的学理探讨

笔者去翻阅了一下法学资料,发现卓伟,作为一名新闻记者,行使的是新闻监督权。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个人隐私权已经受到了法律明确的限制。

最新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就这个意义上来说,公众人物享有隐私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利益平衡理论认为,由于公众人物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导致其在获得物质财富和精神利益方面变得非常容易。有人就总结说,如果说现在最值钱的是土地,那么接下来最值钱的就是流量,再接下来就是粉丝。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由于公众人物较高的知名度和强大的粉丝市场,其获取财富的难度明显降低。但是维持这样的知名度和粉丝市场的来源工具在于公众对明星的公众兴趣,不仅对其作品的兴趣,更重要的是对其私生活等的兴趣。因此,获取这样的利益就应该相应地付出一些代价,这些代价就是对自身隐私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其个人隐私不可能像公众那样获得全面的保护,用来获取利益的那一部分隐私权是公开的“秘密”。就像快乐大本营的主持人谢娜一样,其经常与老公张杰捆绑赚取粉丝的眼球,那么在配偶姓名这个问题上,无论是相对于张杰还是谢娜来说,配偶的姓名均不是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学术界也有学者将公众人物分成了“实力型公众人物”和“眼球型”公众人物,前者指的是依靠自己的实力赚取公众关注的公众人物;后者指的是不仅仅依靠实力、还依靠一些其它资源获取公众兴趣,如私生活等的公众人物。

对于前一类公众人物,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就应该更全面,凡是与其事业无关的个人信息等均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如家庭成员的信息、子女的信息等。但是对于后一类公众人物来说,其本身就是借助自身一些隐私权内保护的信息来赚去公众兴趣及利益,那么这一部分自然不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如带着孩子上真人秀的明星,其孩子的一些个人信息等将不再受到保护。

结论与建议

笔者认同这样的观点,因为尤其从娱乐圈来看,这样的划分尤其很强的科学意义。如女演员海清,作为一位实力派演员,其均是凭借自己的演技征服观众,很少拿着自己的私生活赚吆喝、博眼球,因此其家人的信息到现在都没有公开,新闻媒体偶然排到其孩子的信息都是加上马赛克的。相反,像刚才笔者提到的谢娜、张杰以及同是芒果台的杜海涛和绯闻女友沈梦辰,由于其经常捆绑炒作,因此对其恋情甚至是私生活的曝光便不再受到明星隐私权的保护。

就拿卓伟曝光的白百合的事情来说,笔者认为这则新闻构成了对白百合隐私权的侵犯。首先,白百合在后续的回应中承认自己已经于老公离婚,只是顾及孩子没有公开;也就是说卓伟的这次爆料存在失实,因为二人一旦离婚,白百合的行为就不再是出轨;退一步讲,协议离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效力,二人没有在法律上离婚,白百合的行为仍然是有可能出轨;但是出轨并非违法行为,只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且其从未拿这件事情做文章,这也属于隐私权理应去保护的部分。

虽然,卓伟的爆料让公众充满了期待,也因其多次的举报而拍手叫好,但是如果一旦超越隐私权保护的权限,其将面临侵权的指责。明星首先是人,是法律规定的隐私权的保护主体;虽然因为商业利益的存在,对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可能要小于对普通人的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明星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被某些人刻意揭露,那毋庸置疑是对其的侵犯。此种情况下,明星和普通人一样,都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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