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缺勤与无故旷工
1、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制定考勤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请假休假准假流程及规范、考勤方式、旷工及无故旷工情形、考勤劳动纪律等。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无故旷工满足规定的天数以上,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之一。自2008年1月15日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依法被废止。无故旷工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无故旷工天数界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明确规定。
3、实操中,严格区分旷工与无故旷工的区别。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无故旷工是指无正当理由的缺勤。旷工与无故旷工的的共同特征是,没有遵守用人单位考勤规定,履行请假义务的缺勤。区别在于,前者存在正当理由的客观事实,后者不存在正当理由的客观事实。
4、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界定无故旷工的情形,及连续无故旷工天数或累计无故旷工天数的标准:
1)履行请假义务,未经准假的缺勤;
2)经用人单位书面催促,仍拒绝履行请假义务的缺勤;
3)无正当理由的缺勤;
4)正常考勤出勤,拒绝履行劳动义务的;
5)以虚假理由骗取准假休假的缺勤;
6)正常出勤考勤,全天擅自脱岗外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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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操中,在确认无故旷工事实时,应当谨慎了解劳动者缺勤的真正原因,避免误判导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风险。如,身患重病的、突发应急私事需要处理的、被公安机关给予限制人身自由处置的等。
旷工天数必须是按缺勤的工作日天数计算。而非自然日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