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环境之内,读者和作者才可能拥有正当的、良好的关系。
让读者和作者之间拥有良好关系的重要前提之一,是作者和读者都能够认清自己和对方的位置,并能够守住自己理应守住的边界。
认不清或者拒绝遵守自己理应守住的边界乃至随心所欲地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的人,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对他人造成事实上的妨碍,甚至有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事实上的伤害。这样的人甚至有可能在所有的环境之内都是祸害。
在人格和尊严上,读者和作者理应是平等的,理应享有同等的基本权益。
从自主选择的角度来看,读者有选择作者的权利,作者也有选择读者的权利。从推广作品乃至获利的角度来看,作者有选择和迎合某一部分读者的权利,也有不选择、不迎合某一部分作者的权利。从自主创作的角度来看,作者更应当拥有按照自己的想法和方法来进行创作而不被其他任何人强行干涉乃至阻止的权利,除非其他人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作者违反某些公认的规则、侵犯其他人的正当基本权益。只要作者不能按照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最适合自己的方法来进行创作,真正的创作自由就不可能存在。
在不完美且可能具有多种不同缺陷的现实情况之内,某些作者可能会因为生活所迫或者某些自身难以抗衡的强大力量的逼迫而不得不迎合乃至顺从某些读者,继而不得不让自己的某些作品在一定程度上顺从自己需要迎合的那些读者的喜好或者目的,甚至可能不得不完全按照自己需要迎合的那些读者的喜好或者目的来进行创作。这可能是由作者本身的能力不足或者作者所处的平台存在的缺陷决定的,也可能是由作者所在的整个现实环境当中存在的缺陷决定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一部分读者或者旁观者可能会对自己和读者之间的关系产生具有一定偏差乃至完全错误的认知。由于某些读者的所作所为、某些平台的规则或者其他与人的人格地位毫无关系的因素,某些读者可能会认定“读者和作者之间不是平等的”,甚至会信奉“读者的地位高于作者”“读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对作者提出要求,作者不能拒绝”之类的观点。
有些时候,自以为高于作者、自以为可以随心所欲地对作者提出要求的读者,同样属于阻止作者获得自己应得的正当利益和获得更好的自我发展的障碍。
读者是人,作者也是人。这一点不仅仅意味着“读者和作者在人格、尊严上本应平等”,也意味着“读者和作者都有力所不能及之处”。
在很多情况下,大多数人都没有能力同时做出互相妨碍乃至完全相反的选择,也不可能同时满足互相妨碍乃至完全相反的要求。文学作品的作者自然更是如此。
每当不同的读者或者旁观者同时向同一个作者提出互相妨碍乃至完全相反的要求,作者大概率是不可能同时满足、同时顺从所有的要求的。这不会以任何人的主观喜好而改变,甚至也很难因为某些人的身份或者地位而改变。正常的、理智的读者或者旁观者都应该懂得,他们自己也有力所不能及之处、也会遇到进退两难的情况、也会有不可能在某些时间段之内同时做到的事。
然而,某些自私自利到极点的人根本意识不到这一点,甚至有可能公然拒绝承认这一点。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不仅认为作者必须无条件地顺从自己,还可能会认为作者是“专属于他们自己的”,甚至有可能企图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举报、造谣、污蔑、歪曲理解等方式尝试去毁掉任何被他们认定“专属于自己”的作者。无论是从人格尊严的角度上看,还是从正常人公认的道德的角度上看,这些自私自利到极点的人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正常人完全不可能理解的,更是正常人完全不可能认同和接受的。
正常的成年人最重要的一项基本特征,是独立自主,也就是不在事实上完全依附于他人、不做其他人的附庸,更不在事实上被他人完全控制。
除少数极特殊情况之外,即便是某些人由于自身职业或者某些现实情况而不得不一定程度地为他人服务或者一定程度地顺从他人,也不意味着被服务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向服务者提出不合理或者不可能实现的要求,更不意味着服务者必须像一件物品一样被某些被服务者完全单独占有。因为,多数职业的服务者都不可能只通过为一小部分人乃至一个人服务而生存或者获利。而且,其他的被服务者也同样拥有让服务者获利的权利和能力,自然也在可以对服务者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拥有和其他被服务者相同的提出要求的权利。
从为他人服务的角度来看,文学作品的创作者理应为所有能够真心实意地认同自己的作品并能够让自己获得正当利益的人服务;从文学作品的本质来看,文学作品的创作者更是理应优先以自己确立的目标乃至理想为自己进行创作的第一目的。拥有强大能力和崇高理想的创作者更是拥有高于很多普通人乃至令一部分普通人难以理解的精神层面的追求。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真正的文学创作者都不应该是“专属于”极少数人乃至某一个人的,除非极少数人乃至某一个人拥有能够让作者完整地实现自身目标的能力并且不会损害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那些单方面地自认为、自行宣称他人必须“专属于自己”且拿不出任何合理依据的人,都是明显没有让其他人获得足够多的合理利益的能力的人,更没有任何资格单方面地强行要求其他人只为自己而服务。他们的想法的本质是:不把其他人当成和自己平等的人,而是把他人当成比自己低等的附庸或者仆从,甚至把他人当成可以任由自己随意摆布的物品。他们不会懂得,没有任何一个独立自主、具备基本的尊严的正常人能够接受他人把自己视为附庸、仆从乃至物品。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甚至不会想到,如果他们有权单方面地把某些人或者事物视为“专属于自己”乃至“自己可以随意摆布”,在事实上掌握比他们更大的力量的人也能够把他们视为“自己可以随意摆布”乃至在事实上随意处置他们。
那些企图将所有自认为必须“专属于自己”的人或者事物毁掉的人,更是在作恶。在每一个有正当规则维护秩序的正常环境之内,自以为有权随意毁掉他人并且真的这么做的人才是真正应该被毁掉的人,要么被规则处罚、要么被更强大的他人毁掉。
连“多行不义必自毙”这种最简单的公理都不能保障的现实环境,只能导致人人自危、任何人的基本权益都不可能得到保障。
连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关系之中的边界都认不清的人,根本没有资格随心所欲地向他人提要求,更没有资格要求本应和自己毫无关系的人完全顺从自己。这一点,既适用于有明确的判定是非好坏的标准的领域,也适用于包括文学创作在内的诸多判定是非好坏的标准较为多样、较为模糊的领域。
随心所欲地把他人视为自己的仆从或者附庸的人,更是所有的正常人都应该共同抵制的人。只要这样的人掌握足够强大的力量,他们便会尽一切可能地把他们能够接触到的任何人都变成他们自己的仆从或者附庸,没有人能够幸免。
202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