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刑罚分明处(一)—理性与经验
敕香勤雪未如期,谁信沉冤在狱扉。
玉阙晓俞三覆奏,瑶妃夜剪六花飞。
从知刑罚分明处,最系天人感应机。
喜极吾家有宣静,眼中琼树转光辉。
前两回聊“人性”的时候顺嘴说了一句“刑法是最深度检视人性的一门学问。”然后引发了一些讨论,所以先掰扯一下刑法的相关问题。本来的“合同系列”下回再说,反正也是闲扯,先聊啥后聊啥也都无所谓的。
刑法简言之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要简单举例子的话那就是“约法三章”这个成语。刘邦本来就一村治保主任,乘运而起,啸命群雄,项羽挡刀他偷鸡,反而先入了关灭了秦,这个关是函谷关啊。然后在霸上和诸县父老聊天“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杀人者死”,杀人就是犯罪,死就是刑罚,没错吧。所以说,“约法三章”的“法”是指刑法。
那为啥“刑法是最深度检视人性的一门学问”?因为一般的人性论多在讨论人性的善恶。但刑法讨论善恶没意义,你善也不能犯法呀,哈哈。比如潘金莲看老公被病痛折磨,痛不欲生,实在不想让大郎再遭罪了,就给大郎灌了一碗药,善不善?犯不犯法?近些年有一些关于“安乐 死”的案子实在也没法去判断善恶。另外还有过失犯罪等跟善恶根本无关的例子就不说了。
反正吧,如果用善恶标准去制定刑法规范很显然不合理,因为西方传统标准认为人性都是恶的,但你没办法把所有人都给拘了,哈哈。那就得向更深处挖掘人性。那问题又来了?脱离人性分析或标准制定刑法难道不可以吗?不可以,任何涉及人的行为的学问,都只能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或提前给定的基础之上。你平常杀人者死,到战场上杀人还立功呢。
所以啊,再往深处捯,那就还得研究人是理性的还是经验的。有点晦涩是吧,这么说吧,犯罪是人实施的,刑罚是科于人的,那么,对人性的理解就决定了刑法学的性质及方向。如果假设人性是理性的,具有意志自由的理性能力,就可以说,罪犯是基于意志自由而选择了犯罪行为,那么,对罪犯处以刑罚的唯一正当根据就是犯罪人在意志自由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那要是假设人性是经验的,人活世上,行为是受到各种社会或自然因素所制约和影响的,也就是说如果人性是被决定的,而不是自身的自由意志主动决定的。显然,人之所以会犯罪当然也是由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条件所决定的。那么,对罪犯处以刑罚的依据就是行为而并非自由意志。所以刑事责任从本质上说并不是道义责任而是社会责任。对吧,生在雷锋班就做好人好事,生在梁山泊就到处杀人放火呗,就这意思啊。
上面说的这些乱七八糟的有啥具体意义吗?呃,哈哈。比如啊,如果人是理性的动物,是依靠意志自由而实施犯罪的,那处罚他,正是尊敬他理性的存在,相反,无理性即无犯罪,理性或者说是意志自由也就成了责任能力的基础,哈哈。
那么,人到底是理性的还是经验的啊?各位,你们什么意见?
长袜子皮皮202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