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王某入职上海某知名互联网公司从事计算机系统研发工作,负责公司网购平台部分规则代码研发。3个月后,王某因试用期未合格被公司劝退,并于离职当天,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将即将上线的系统代码全部删除。为此,公司只能延期上线系统,并支付数万元费用聘请了第三方数据公司进行数据恢复、组织员工重新书写代码。
近日,经杨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这真是个双输的局面。
基本的沟通都没有,这里面当然也有资本家公司的小心思...用完了就翻脸不认人了。
先不讨论审判的结果,我们讨论下该公司的管理问题,即从其他角度审视管理。
1. “因试用期未合格被公司劝退”,这里特别说了是劝退,说明用人单位并没有直接发辞退的通知。劳动者对于“劝退”,不认可,完全可以不必答应离职。可以让用人单位出具《辞退通知书》,并且可以维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主张1个月的工资赔偿。
2. 劳动者删除代码,从新闻披露工作内容是“网购平台部分规则代码研发",所以删除的应该是自己编写的代码。既然用人单位不认可自己的工作,那索性就将自己的工作成果清零。
3. 对于试用期的员工,合适与否,公司是有录用条件的。试用期不合适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3个月后,这种大多数试用期到期后,再去做辞退,确实是有卸磨杀驴的嫌疑。试想即便不合适,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的绩效当月反馈给员工,员工的情绪也不会过激。
不过这件事情也给一些公司敲醒了警钟,首先任何决策应该倾听员工的反馈与意见,否则容易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其次,公司在选人用人方面,除了技术的考虑,还要考虑人品和职业道德。在职场上特别是很多外包性质的企业,由于在追要尾款的过程中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会伴随着被删除数据库等操作给公司造成极大的业务被动,而且因为数据库被删除给公司造成巨大伤害的事情几乎在软件行业每年都大量的存在,而且每次出现造成的后果都是极其的严重,今年这种事情也是发生了有几次...
像这种离职的是泄私愤把代码给删除的事情相对还是比较少见,中国人有句古话好聚好散,所以一般大家都会留点面子,不至于把事情弄得特别的僵硬,当然还真有年轻气盛的人发泄自己的不满,做出这种极端的事情这种事情的结果是双方都不能善终,甚至影响到程序员的整个的职业生涯。
有没有这么一种可能性,这名男子某种程度一也是受害者。
事件本身不符合逻辑,男子试用期没过,就把代码删了,说是为泄私愤,试用期没过很正常,哪里来的私愤?而且男子在试用期期间就有那么高权限,能把系统代码删了吗?或许这些代码本来就是该男子写的,刚写完,公司就以试用期没过为理由把人家开了,男子气不过,就把自己写的代码删了,如此这般,是不是更符合逻辑呢?
如果真的是如此,那这家所谓的知名公司实在有点太坑了。
想花试用期的钱,就把人家写的代码霜占了,是不是有点过于鸡贼?
代码被删除以后,公司又把那名员工告了,装成一副受害者模样,做得如此熟练,之前不会还要过其他应聘者吧,人家吃了哑巴亏吧?
众所周知,现实中还是有不少公司以“钓鱼招聘”的方式招人干活,然后在即将转正之前找个理由把人开掉,这种做法也令求职者所不齿。(大多数人吐槽,像这位程序员删库跑路的行径,想必也是被气坏了的吧?)
所以在本案例中,所谓的“知名互联网公司”背后是否也存在类似的猫腻?这也是症结所在...
况且,你既然是知名公司,那么理应在内部规章制度和数据风险防范方面有所对策,由此是不是有理由让人怀疑所谓的“试用期不合格”更多的是源自主观层面的界定?
倘若果真如此,那么恐怕就不用简单地用一个主观的结果所引发的既有事实来给这位程序员定罪,更何况求职者本就是弱势的一方,希望能给这位小哥哥一个公正合理的判罚。
其实,员工入职新的单位,注意几个问题:
试用期卸磨杀驴的公司及时撤离,关注其他离职员工的情况;
对于入职录用条件和试用期目标要弄清楚;
面对过激的矛盾,不是要个人行为的报复,要借助于法律。有句话是说法律源于复仇。
这种事情没有最后的赢家,从企业的角度来分析还是要善待自己的员工,企业要做大还是要用正确的方式来对待员工,任何情况下不要感情用事,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