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贡赎人》(或子路受牛),出自《吕氏春秋·先识览·察微篇》。
原文: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译文: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条法律,如果有本国人在外国沦为奴隶,若有人肯出钱把这些沦为奴隶的鲁国人买回来,可以凭有关证据到鲁国国库领取国家相同甚至更多的补助。这条法律颁布之后,大大推动了鲁国人的救赎行为,产生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孔子弟子中的子贡是一个很有钱的成功商人,他在当时诸侯国的国际贸易中,在别的诸侯国遇到很多鲁国的奴隶,他自己掏钱将这些奴隶一一赎回,并且为了显示自己高尚的品格,不向国家要补偿金,并且颇以此为荣。
但他的这种行为,遭到了孔子的严肃批评。
孔子的观点是这样的:国家的目的是解救自己的国人,并且愿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给实施这一行动的人给予报答和补偿,这个报答和补偿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一行动中来。而子贡的行为一下子给这种行为设定了一个大多数人达不到的道德标杆,如果有另外的人赎回了鲁国的奴隶,他将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如果他去向国家要求补偿的时候,对应于子贡反而成了风格不够高尚的人;如果他不去向国家要求补偿,他将承受除了赎回奴隶所付出的精力之外的实实在在的金钱上的损失。
而大多数人并不像子贡这样富有,他们不愿意承担这种损失,甚至承担不起这种损失。于是,这大多数人面对自己的国人成为奴隶的时候,所采取的最好的措施反而是不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