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担保物上可能存在质权或多个抵押权,留置权。一旦出现债务人无法偿还,担保物卖得的钱先给谁?这就是我们这一节讨论的问题。
1.担保物上同时留置权和抵押权(或质押权)。那这个时候只要考虑,留置权优先。留置权的出现,可以说是债权人最切身的利益,往往是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这种类似出力的活。出力的活往往优先等级比出钱的等级较高。偿还了留置权人的债务以后,才到剩下的担保物权(即抵押权或质押权)
3.担保物上有多个抵押权(可能还会有一个质权)。这个时候首先要看这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是动产,就要优先看为购买该动产的货款抵押,而且有没有交付10天内办理登记。有的话,这一笔款项优先级是抵押权中是最高的。
接下来就看哪些就不需要区分是质押还是抵押,也不需要区分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了。主要就是看有没有办理登记,有登记的按登记的时间顺序进行受偿;如果把登记了的全部偿还完,还有钱剩下的,那就看没登记的质押或抵押,如果不能还清所有没登记的担保物权,那只能按没登记的担保物权的债权比例把剩下的钱给分了;如果到了这都还能剩下钱,那剩下的钱还给债务人或者提供担保物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