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插队母女”被社死,最高检和网友纷纷表态

你烦插队的人吗?

之前,有一对“母女”在横店的视频火了。

事情起因是这对“母女”要插队,有个小伙子上来阻止。其中的一名女子就炸了,声称“我们四川人不是好惹的”,并威胁这个小伙子。视频很快就被上传到了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女子的行为,引发了网民一边倒的指责。女子气不过,专门发布了一篇小作文,想要证明自己这边没有错,万万没想到却导致了“社死”。

年轻女子为了自证清白,连夜发小作文想澄清的事实是:

1、白发老人不是自己的母亲,而是她的外婆。女子带外婆出来玩,外婆看到她被人欺负,看不过才出手相助。

2、自己不是插队,而是“平移”,她说自己排在年卡通道,发现排错了,才“平移”到散客通道,这不是插队。

3、女子认为自己被冤枉了,生气发飙是人之常情。

女子自以为能轻易搞定网友,万万没想到网友压根不买账,反而对她俩是怒上加怒。

有当时就在现场的网友,发视频指证,女子确实插队了。

还有女网友说,真的是很无语。就是插队了还不承认,还一直说对方是男人,自己是女人。我一女的,都好无语啊。


在我看来,女子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合遇到问题时,应冷静处理问题,而不是发飙或攻击他人。

不过,“插队母女”虽有错,但也只能归类到人格范畴,任何人都无权通过网暴让她们“社死”。

去年2月,最高检召开发布会时明确指出:社会性死亡类案件,对当事人来说是“天大的事”。

在评论这件事之前,我先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四川德阳有一个姓安的女医生,有一次她和丈夫去游泳。在泳池里,一个13岁的男孩碰到了安医生的敏感部位。

安医生要求男孩道歉,对方不但不道歉,还向她吐口水,并做出一系列侮辱性的动作。

安医生的丈夫看到后,怒火中烧,上去对男孩就是一巴掌,并把他狠狠摁进水里。

万万没想到,男孩的妈妈,很快就带着家人、朋友赶到了游泳馆,和安医生两口子吵得不可开交。

民警赶到现场调解时,双方都还是怒火冲天,根本没办法和解。最终,还是在民警苦心婆口的劝说下,安医生的丈夫当场向男孩赔礼道歉,但对方显然不肯就此放过安医生两口子。

第二天,男孩的父亲常某、姑姑常某某、表姑孙某某,怒气冲冲地来到安医生和她丈夫的工作单位,开始撒泼吵闹,强硬要求单位要开除安医生。

之后,他们又收集了大量的照片和安医生丈夫在泳池打男孩的视频,并将其发布到网上,并加上大量侮辱性的话语。

这些照片和视频很快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发酵,加上安医生两口子都是公职人员,很快她们就惨遭网暴。

这些攻击和谩骂,不仅对准了安医生两口子,连她们的家庭成员也不能幸免。

惨遭网暴三天后,安医生选择了自杀。

她的家人伤心欲绝、怒发冲冠,誓要追究男孩家属的法律责任。

经过调查和审理,常某、常某某、孙某某被认定为煽动网络暴力,故意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了侮辱罪。

最终,常某被判刑1年6个月,常某某被判缓刑2年,孙某某被判缓刑1年。

通过这件事,你会发现网络的影响力之大,网暴真的会害死人。

因此,我们在网上冲浪的时候,不要轻易网暴别人。

回到本案,很多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公开甚至丑化“插队母女”的照片,并发表了大量侮辱性言论,甚至有商家把她们做成了车贴图片。那么,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呢?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其次,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根据《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插队母女”可依法起诉侵犯其肖像权的网友,要求其赔偿。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涉及到侮辱罪或诽谤罪,则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如果“插队母女”报警,涉案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虽然“插队母女”确实气焰嚣张,但我们完全没必要对她们进行上纲上线的批判。

不网暴,是你的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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