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罪方面犯罪

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时成立犯罪。例外情况下,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具体情形有:(1)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2)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因此A选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才不构成行贿罪,若获得不正当利益,仍构成行贿罪,因此B选项错误。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依照2010年的刑法,第390条第2款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此,C项表述错误。应注意的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了《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照《刑法修正案(九)》

      描述的是单位斡旋受贿的情形。单位斡旋受贿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里面没有规定单位斡旋受贿。单位实施斡旋受贿,如果单位里面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则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定斡旋受贿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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