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编纂的《民法典》
已经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本次民法典的宣传力度极强,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与离婚程序中增加30天冷静期相关的多个热点话题更是连日冲上微博热搜榜。
这部从摇篮到坟墓的法律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虽然很早就对此略有耳闻,但开始专业学习之后再去了解它所获得的的感受是全然不同的。我对《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领域是很为关注的,而这一部分也是改动幅度较大的。接下来,我会着重就这方面谈谈我的感想。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从实际上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要是婚后通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带来的收入,原则上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利益的交织下,加上离婚冷静期的加持,究竟能否挽回那些濒临破碎的家庭呢?
谈及共同财产,自然就避不开共同债务。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这样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表示共同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简称为“共意共债、共用共债”。
这一规定并不仅仅涉及到父妻双方的个入利益。比如,做生意就难免要融资借贷,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导致许多企业停业,许多企业主无奈之下只得举债度过难关,这些债务如何与家庭形成映射关系,也关乎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
现代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财富纠纷越来越突出,尤其是高净值人群,财富向来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民法典》的颁布势必也会对他们的财富管理带来重大影响。
但我本人真切有所感悟并持肯定态度的是强调家庭劳务经济价值的相关条款以及即将应用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居住权制度。前者承认了女性在家庭劳动劳务上的价值,而且家庭劳动经济补偿不再像过去的老婚姻法那样,要求以夫妻AA制(及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无论夫妻之间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从事家务劳动比较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而且这份经济补偿是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外的补偿。我认为这一规定是相当人道的,我认识的许多独立女性,在忙碌的工作之外还要包揽近乎是全部的家务劳动。而且困囿于传统认知,她们的丈夫大多都将这理解为是理所当然的,不仅自己回避家务劳动,还要对别人的劳动成果指指点点。不论这条修法能否在实践中高概率地使用,它都总能带来一种价值导向,让更多的男性认识到妻子从事家务劳动的重要性,认识到家庭劳动也在为家庭创造经济价值。
而后者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的366-371条,居住权制度设置在物权篇里,但会被应用在婚姻家庭领域。我认为这对大家来说是一种很好的保护,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商业合作伙伴之间常常会有居住权的情形。由此,即便是离婚,也能给弱势的一方一定的周转时间,不至于使其突然陷入居无定所的困顿状况,这也符合人权保护的需要。还使得房产的居住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实现家庭成员间更高效、合理地利用房产这样的贵重资产。对这部新法典,虽然有很多值得称赞的地方,可同样也受到了许多质疑。比如宪法老师和环境法老师都对其中的条款提出了质疑。特别是环境法老师提及绿色原则时,总认为其出发是调解私益而非公益是相当错误的。但常言道:“法一经制定即已落后于现实。”每部法律在正式投入到实践当中时都会出现纰漏,这是在所难免的。但我认为,不论如何,这部法典都是从前段法治治理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经验结晶,我们不该对之报以唱衰的态度,而是应该客观地评价其功过,并正视那些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当然这些暂且都是后话,总之,我们翘首以盼,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