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云南零壹】公众号
2021年1月4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是我国《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全国判决的首案。“《民法典》的精神,在这起案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说,这起“第一案”,为《民法典》的后续施行开了个好头。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屡禁不止,导致了不少悲剧的发生。而且这类事件发生后,可能还会遇到追责难、取证难的问题。谁来担责,侵权责任该如何厘清,成为了此类案件的焦点。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现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的法律条文,经过细化后的规定直指高空抛物、坠物“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解决了不少曾经的法律困惑。
1、高空抛物具体指什么?
民法典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属于高空抛物:一种是高空抛物,就是从自己家中扔出物品;另一种是高空坠物,就是从自家不小心掉下去物品。比如花盆,当事人不仅要对主动往楼下扔花盆的行为负责,还要对花盆被大风吹落下楼的情况负责。
2、高空抛物违法吗?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了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高空抛物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高空抛物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能追查到侵权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明确了高空抛物的侵权主体为抛物者,侵权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追查不到侵权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也就是说找不到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人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不过《民法典》赋予了那些可能加害的人追偿权。就是在那些可能加害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之后,一旦发现了具体的侵权人,那么那些承担补偿责任的人可以找具体的侵权人追偿,将自己补偿的钱追回来。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补偿仅是垫付性质,且最终享有追偿权,而不是“连坐”责任。
另一方面,还规定了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责任人的义务。一旦发生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公安等机关应该及时展开调查,只有在竭尽调查仍然无法查清责任人的情况下,才会由有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
与以前相比,《民法典》明确了可能加害者的追偿权和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这些都是《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
4、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高空抛物事件中,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无论是否找到侵权人,都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基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过错程度,物业承担的补充责任会有所不同,不过物业也依法享有追偿权。
对此,律师给物业公司提出了以下几条建议:
第一、加装必要的监控、安保设施。如零壹高空抛物管理系统,满帧分析、强大的抗干扰能力和负载能力、先进的夜视系统,可有效解决高空抛物追责难、取证难的问题,还可有效威慑小区业主,起到预防作用;
第二,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检查、排查建筑物自身风险、隐患,明确建筑物各部位的管理责任人,建立相关台账随时备查;
第三,要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当出现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事件后,要积极配合公安、法院等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条件允许的物业服务公司也可以采取投保物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辅助性地降低自身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所发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