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有两个构成要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存在特定的技术效果,上述特定的技术效果达到了预想不到的程度。所谓“特定的技术效果达到了预想不到的程度”,是指该技术效果不是通过合理的逻辑推导出来的。
心得:
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要求“该技术效果不是通过合理的逻辑推导出来的”,说的并非专利撰写时不能写原理,而是仍然符合科学原理,但是这个原理的另一个层面的应用。因此,在撰写过程中,仍然需要阐述原理,只要这个原理不是公知常识,或者被审查员找到的对比文件原样记载,就不会由于写了原理而被认为“能通过合理的逻辑推导出来”。
2.如需说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实施例必不可少,通过与先进现有技术的充分对比,印证技术效果的巨大进步。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了“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或“量”的变化,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推理出来。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有创造性。可见,虽然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从技术效果的角度进行考量,涉及发明“取得显著的进步”,但是我国专利审查规则仍然将其作为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重要判断因素,从而将其作为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
心得:
1.通常而言,在审查意见答复的过程中,如果技术启示成立,就要尽可能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角度答复,但这一点通常很困难。
2.专利撰写时,要考虑发明的类型,对于选择发明、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和要素替代的发明这三种发明而言,特别看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类发明在撰写时一定要提供充足的实施例用以证明技术效果是预料不到的。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主要判断标准是,带来这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特征选择不是一种必然趋势,即由于缺乏可替代要素而造成一种“独木桥”的情形,此时不能构成“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心得:这是欧专局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排除,“独木桥”的情形下,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奖励式的效果,并不赋予要求保护的主题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