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社会数字化进程的深入,电子支付全面覆盖,个人征信系统初具规模,我国已经建立了精准监管的技术前提,也为“千人千面、以数治税”的税务监管系统提供了工具和手段。金税四期通过税务、银行、海关、工商等多维数据,叠加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关键人员的信息链条,编织一张无死角的纳税人信息网络,从而能够构建出个性化纳税人画像,将大幅度地提升税收征管智能化、集成化、精细化、协同化水平。金税四期之后,市场主体拥有的海内外账户、海内外资产将变得透明,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风险将越来越大。在税务“严监管”的趋势下,未来几年,就需要企业不断地摒弃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积极拥抱财税合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在正常健康的轨道上持续运行。
现实生活中,谈及财税合规,我们身边的老板,脑海中一般只有两个字,那就是“交税”,他们认为,只要公司照章纳税,在财税方面就算是合规了。那么,这个观点对不对呢?我的答案是:基本正确,可以打60分。但这个观点肯定是片面的。对于不同的行业、商业模式以及企业发展规划来说,财税合规有着不同的标准。由浅入深,我们可以将财务合规分为四个层次。
以制造业为例。
第一个层次是照章纳税。在制造业领域,家庭作坊大多是聚焦当前的生意,未来的发展考虑得并不是太多,老板们天天想的基本也都是:量入为出、不负债、多赚钱、多分红,据此企业财务的最大关注点就在于少交税,不被罚。于是,就有了各种各样的两套账、公私户的做法。特别是在一人股东/夫妻股东的公司中,这种做法极为普遍。对于这个类型的企业来说,如实处理好发票、资金流以及纳税申报,也基本上算是完成了企业财税合规的目标。
第二个层次是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可用性。亲兄弟明算账。这是一家制造业家庭作坊真正走向“公司化经营”的关键一步。公司中,一般股东会有多个,因发展需要也常常会从企业内外部引入战略投资者,此时,要做到财税合规,仅是照章纳税,是远远不够的。就股东来说,要对公司的内在价值做到心中有数,平等处理大小股东的分红,首先就需要对公司的家底厚薄,有一盘清晰的账目。各方股东对公司的收入开支、盈利流水,都需要有清晰可靠的认识。每年究竟赚了多少收入,投了多少设备,压了多少库存,赚了多少利润,可分多少红利,这些必须要算清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看清一家企业的价值,评估经营的好坏,平衡好各方股东的一致认知,因此,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可用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当然,在报表合规这个层面,往往也是企业税务筹划的最佳时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通常需要对企业的资产(如库存、固定资产、往来账目等等)进行梳理,对收入和成本进行匹配。哪些资产可以抵税、哪些业务能够适用税收优惠、哪些环节稍加改造、拆分或者口径调整后会带来税务收益,需要在企业税务筹划中予以优化。
第三个层次是关键业务的合规处理。公司发展势头很好,希望往资本方向发展,引入投资机构,乃至未来IPO上市,那么,财税合规就需要做的更多一些。在一些敏感的交易处理上,不但要考虑基本的形式合规,更要考虑交易本身的可披露性和业务实质。比如,销售佣金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股权转让的定价是否公允、无票采购的资产入账价值是否真实,等等。这些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将造成企业的历史污点,对资本路径可能埋下地雷。如果大家关注IPO审核案例,就可以发现,大部分IPO失败的案例在这些问题上都曾出现过不可逆转的历史污点。
第四个层次是财务模型符合行业惯例。对于一些科技属性较强的制造业而言,商业模式对公司的估值影响巨大。而财务模型,则是对商业模式的直接反映,也是估值定价的数据基础。以常见的工业设备公司来说,一些公司围绕大客户进行定制化配套服务,财务模型就应以项目制的方式加以设定,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中,要对单一客户创收的深度和营销成本递减加以凸显;也有一些公司以模块化的理念打造产品矩阵,那么在财务模型中,就应围绕核心模块的营收、成本和研发投入进行数据画像;还有一些公司,围绕关键产品的迭代升级而发展壮大,那么,财务模型则应当聚焦于该产品的行业渗透率和毛利稳定性。
怎样搭建财务模型?其实并不神秘,需要财务团队量身定制,设计出一套匹配公司商业模式的核算政策、口径和财务报表披露规范。同时,可以参考对标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保证披露结果能够符合行业的通用做法。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也并不容易,需要在财税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果,专业的财务团队以及专属的企业方案。
好,下面我们来讲“两看待”的问题。
一是作为老板,应该如何看待财税合规?我认为首先解决的是观念问题。这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要想清楚公司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公司的发展目标不同,财税合规的目标也会不同;第二是对待财税合规要持开放心态。系统性的合规转型,仅靠财务团队是无法推动的,必须要依赖于公司自上而下地推动,需要相关业务团队的协力支持;第三是应当树立一个认知。要认识到财税合规带来的结果,并不一定是多交税和增加成本,有的时候,税务筹划得当,甚至可以少交税,往往会带来更多的价值。
二是作为律师,应该如何看待财税合规?应当说,对于财税法律风险防控,目前绝大部分律师是欠缺财税知识与技能的,不仅不能帮助客户有效识别、防控财税风险,甚至可能帮助客户“引爆”其税务风险。因此,作为一个律师,至少要掌握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
第一,要了解我国18个税种特别是要掌握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税种的基础知识,比如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纳税环节、税率,等等,并在此基础上,特别要注意税率。比如因税率变化导致税款收益的归属之争。比如,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如若合同约定按税率16%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但实际开具的是税率13%的增值税专票发票,那么因税率变化导致税款收益应归属于谁呢?
第二,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学会识别每一个经济行为可能涉及的税种,只有这样,当我们向客户提供方案或者作合同审查时,就可以同时实现法律效益和财税效益。这里举一个例子,A公司名下有一间商铺,自然人B欲租赁该商铺用于茶叶经营,双方由此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每月租金为5万元,租期3年,每年3月1日前,年租金一次性给付;协议同时约定,商铺租赁协议自B给付第一期年租金之日起生效;如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为便于B在经营期间办理各种手续,A公司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原件交付给了B,但协议签订后,B既未履行第一期年租金给付的义务,也未请求A公司实际交付商铺,而是消极对待协议约定的履行义务,对年租金给付问题一直避而不谈,历经3个月后,无奈之下,A公司向B追究合同责任。
在税法上对A公司怎么评价?首先A公司是税法上的纳税人,由于B消极给付行为,导致商铺租赁协议始终处于成立未生效的状态,基于B的过错,B应向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实现前,A公司有签订商铺租赁协议的行为,同时是商铺的产权人和国有土地的使用单位,因此A公司应就上述行为或效果接受税法的评价;在缔约过失责任实现后,A公司又取得B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亦要接受税法的评判。基于此,在税种选择上,我们来看一下:
一是印花税。A公司应就其商铺租赁协议的签订行为在印花税法上进行评价,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同时,在商铺租赁协议未如期生效、亦未得到履行的情形下,A公司事后也不得要求退税或者抵用。
二是增值税。由于商铺租赁协议成立未生效,未发生经营行为,因此A公司取得B支付的损失赔偿金,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等规定,不得开具发票,无须缴纳增值税。
三是企业所得税。虽然A公司不得向B开具发票,但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向B开具收据,并将取得的损失赔偿金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房产税。A公司名下的商铺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在不存在减免税的情形下,该商铺应接受房地产税法的评价,A公司应以商铺余值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房产税。
五是城镇土地使用税。A公司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在税法上进行评价时,在不存在减免税的情形下,应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那么,在税法上又应对自然人B如何评价呢?首先B是税法上的纳税人。B在向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前,有签订商铺租赁协议的行为,因此B应就其协议的签订行为接受印花税法的评价。印花税实行双向征收制度,B应就其商铺租赁协议的签订行为在印花税法上进行评价,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同时,在商铺租赁协议未如期生效、亦未得到履行的情形下,B事后也不得要求退税或者抵用。
第三,有效地利用税收负担协议。所谓税收负担协议,简单地讲,就是把原来由纳税人负担的税款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给合同相对方承担。对于该等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实务意见认为,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费。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费并未作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关于税收负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主体资格具备,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无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因此,税收负担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