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分享了不动产登记会因为某些原因导致记名产权人不是实际产权人,实际产权人想更正登记为自己,有两条路来实现:①记名产权人书面同意更正;②有法律文书。如果第①条路行不通,那么就要走第②条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得到法律文书,但这个周期可能比较长,要是过程中记名产权人把房子卖了,那实际产权人最终仍然得不到房子,那怎么办?就要用到本文讲的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为实际产权人提供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
(一) 异议登记的程序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有错,申请更正登记,但是权利人不同意,利害关系人于是申请异议登记,公示该不动产存在争议,异议登记能提供15天的临时性保护期,利害关系人要在这15天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把受理材料提交给登记机构,这样异议登记的保护效力可以延续到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否则15天后异议登记失效而失去保护作用。
(二) 异议登记如何实现保护?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后,记名权利人可能会决定要把房子赶紧卖掉,于是跟受让人签订买卖合同(属于有权处分,因为没有证明有错之前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记名权利人处分自己房产属于有权处分,即使是无权处分也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即:异议登记不阻却债权)。
然后再办理转移登记以完成所有权变更,因为房子已经进行了异议登记,所以登记机构会告知当事人风险,且当事人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承诺书后,才能完成转移登记(受让人继受取得了所有权,注意此时受让人因为知晓异议登记所以不再是善意第三人,即:异议登记不阻却继受取得)。
如果利害关系人最终通过仲裁或诉讼取得胜诉,该法律文书就证明了利害关系人是真正权利人,他可以拿着法律文书去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为自己,因为记名产权人是无权处分,所以受让人继受取得的物权效力被推翻,且因为受让人并非善意所以也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即:异议登记阻却了善意取得)。当然,利害关系人有权选择要房还是要钱,如果他选择追认记名产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交易,受让人就继受取得了所有权。异议登记的效果:受让人既不能继受取得(被法律文书推翻),也不能善意取得;除非权利人追认才可以继受取得。
假设没有异议登记,虽然法律文书推翻了受让人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效力,但因为善意,构成了善意取得所有权,此时虽然有胜诉的法律文书在手,也不能更正登记为自己,只能追究转让人的责任。没有异议登记的效果:受让人虽不能继受取得(被法律文书推翻),但能善意取得。
(三) 总结异议登记
① 不阻却债权(房子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② 不阻却继受取得(风险自担,效力可能被法律文书推翻);③ 阻却善意取得(保住了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