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终于看了《第二十条》,既为以往的保守判决感到遗憾唏嘘,也为法律的进步感动振奋。唯一希望的就是每一次进步的时间能越来越短,有更多果敢和敢于挑战权威的法律人士能站出来,也希望有更多的心怀正义的人士为不平发声,共同促进法治的进步。
一直以为法律是建立在天理公道的基础之上的,事实上这也确实是法律的初心,然则纵观法治历史,执法人员在判决过程中,在一些容易产生争议和舆论的案件中,容易采取保守的判决方式以求平稳,说难听一点就是和稀泥。世上大多数事情和稀泥,有一个还算过得去的结果或许对当事人双方而言也算不得坏事。然而法治不行,就像一句话说的,一次犯罪污染的是法治一条河流,一次错判污染的是整个水源。
大音希声。物不平则鸣。法律工作者是这一鸣的关键,当有一往无前,继往开来的勇气,而不仅仅是墨守成规以求安稳。世界是发展的,事情总是不同的,不能只因结果类似而忽略案件具体细节,而采取相同的判罚。同情弱者没错,但不能因同情而让法律让步。公道自在人心,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平是绝对的(至少在事发时期的意识形态里),一次不公的判决并不可能改变公众对公平的看法和期待,只会一次次的摧毁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一次次的增加对法律的失望直至绝望。法律是让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做好事的代价更大(不敢扶正虎视眈眈)。
古语常说杀人偿命(当然指犯罪行为),欠债还钱。目前尚有许多讨债难的问题,没钱还的倒是容易对付(工资还债),有钱还的倒还逍遥,美其名曰已转至他人名下,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这是什么屁话。明知是钻漏洞,难道就没有改进措施,不能追溯?如没债务,随意转赠是个人权利;如有债务或明知即将有债务而故意转赠财产的,如何不可纳入法律呢?如此一个简单的公平公正问题为何看不到任何改进措施?是动了谁的奶酪?还是只要不出大的人命事件就当作看不见?这其中最可笑的当属烂尾楼的债务问题了,银行竟还是帮凶,明明是霸王条款竟还具有法律意义?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法律上,我们需要一大群能切实为公道发声,能坚持公平正义,能摒弃私情私利,能不畏艰难敢于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律法系统的圣人。司法权应当受人民的监督而不应受其他任何权利任何形势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