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的涉税处理

建筑、工程行业,有其特殊性,工期较长,甚至跨年度才能完工,付款和结算都有跟工业企业的不同之处,主要涉及两大税种的处理。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通常为9%。如果提供的建筑服务属于清包工项目或者甲供工程,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时按照3%征收率计税。
建筑业有预付款的惯例,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一般计税按2%,简易计税按3%。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注意: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里就有合同双方博弈的地方,如果收到预收款时,供方不开具发票或者开具不征税发票,那仅需预缴增值税,可以起到延缓缴纳税款的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即如果提供的建筑服务周期超过12个月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关系不大,主要还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