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是一种针对性极强的言语交际活动。其以劝服为目的,以质疑反驳为逻辑线索,以对话争论为展开结构,体现出强烈的思辨色彩与明确的目标达成性。是最能够体现理解力、洞察力、判断力,以及分析能力等高阶思维素养的话语形式之一。近年来,随着新课程对于学生在语文学习中思维品质培养的日益重视,撰写辩论词等具有明显思维价值的写作任务正开始受到青睐。据统计,新课程标准中,提到“辩论”二字的相关表述达十九处之多。所以,在高三写作教学中,我们应该对辩论词的拟写予以高度重视。
我们知道,在写作教学中,正本清源方能明体达用;所以,行文谋篇的要义在于辨明其文体特征与章法理路,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与反馈,方可期一时之效。具体到辩论词的写作学习中,我们需要清楚地了解有关辩论的三个显著特点,以及四组辩证关系。
先说辩论词的三个显著特点。
特点一、开门见山,倾向鲜明。
如上所述,辩论词是实用性很强的论说文本,立论的着眼点在于发现、掌握、批驳对方言说表达中的思维逻辑漏洞,从而进一步强化己方立论的合理性。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辩论的首要目的,往往并非确认事实真相(除非这种确认有助于确证己方观点的合理性),而是以符合规则的方式通过说服对方来确证自己的观点表达。所以,辩论方自己的表达立场必须非常明确、清晰而简洁。所以,辩论词开篇的拟写一般无须铺排与渲染,最好直接表达出强烈的倾向性,可多以“对方辩友,我方观点是……”“对于对方辩友的……观点,我方并不认同,理由如下……”等带有明显对峙性、竞争性的语气来强调观点。而辩论词不同于一般议论文之处就在于:其写作任务情境突出体现为你来我往、干脆斩截的质辩关系,故写作者并无必要将太多精力放在如何圆融、过渡、衔接论点等结构技巧方面。可见,论点无他,只能是论辩的中心议题;而所谓辩论词的构思,无非就是对对方观点见招拆招的回应过程。简而言之,辩论者只须有一说一,单刀直入地表达、坚持、强化己方的立场倾向即可。
特点二、针锋相对,找准靶向。
俗话说:真理越辩越明。其实,这并非意味着真理之真相一定可以通过观点的对峙而水落石出。实际上,辩论的内容往往并无关是非判断,甚至远离事实判断。因为,非黑即白的一元思维最终很可能只会导致肤浅混乱的争吵,甚至简单粗暴的压服。而辩论则不然,他是思维的体操、口才的竞赛。故而辩论议题一般多选择围绕价值立场的内容来设计。因为,价值观的讨论往往并无特定明确而单一的结论,所以对辩论双方的立论就显得相对比较公平。而论题的这一特点也同时意味着,辩论效果追求的就是通过立场分歧与差异的激化、扩大来达到否定之否定的思辨深度。由此可见,辩论词拟写的另一条原则就是及时抓住对方表达漏洞,对标论题靶向放大其谬误,同时对己方观点自圆其说、分别立场而绝不调合。应该说,这是辩论词区别于其他文体的最为典型的写作特点。而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学生在拟写辩论词时,常常因为不了解这一特点而误将辩证思维中全面、联系地分析问题等原则简单化为一种观点的骑墙态度。结果,论辩到最后,变成了对对方观点与己方观点做出的一种平衡与妥协,各打五十大板,从而在无形中消弭了双方争论的立场差别。这实际等于从根本上取消了辩论词自身存在的逻辑,表现出一种自相矛盾的混乱思维。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甚至鼓励辩方在坚持自己观点的同时须对对方意图做充分了解与洞察,但这绝不意味着要对竞争方的立场产生同情的悦纳。归根结底,在辩论中,理解对方不是将心比行、设身处地,而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所以,在辩论词中,一定要严格界定、明确指出己方、彼方观点之根本区别。而辩论的终极目的,实际上就是在强化、刺激这种区别的进一步分化,已达到瓦解对方,确证自我的效果。
特点三、预判议题,条分缕析。
辩论过程,既是对思维反应能力的挑战,更是对思维组织连贯性、系统性的考验。在辩论中,最易被对方抓住把柄、死缠烂打的地方,往往就是自己思维断裂、漏洞百出之处。所以,一个有经验的辩手,不会坐等对方寻找自己立论之软肋,而要主动出击,积极预设议题。所以,辩论词的写作过程不妨可以通过以问带论、“无中生有”的方式,自我预判对方对自己观点所可能进行的阐述,或者对自己观点可能做出的反驳,确立假想敌,导出自己最有说服力的观点,进而带偏对方的辩论节奏,掌握辩论的主动权。一旦对方陷入到对己方观点的分辩与解释之中,便意味着其已经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了。具体而言,辩论词在阐明自己观点后,可以采用诸如“想必,对方辩友是这样理解的……”“显而易见,对方辩友的意思是……”“恐怕,对方辩友不能否认……”等措辞以及连珠炮似的不断发问、质疑、诘责等手法,都会收到上述效果。而另一方面,辩手在确立己方观点时,可以多采取平行立论的结构,条分缕析,定点阐发。这样做的好处一则是清晰显豁、简单明了,便于听众理解;二则观点离散,分进合击,不易被对方一网打尽。即使有某个观点被对方抓住攻击,亦可回避转移、声东击西,以免被对方牵制。总之,对辩论议题适时研判,定向前置,往往能够决定辩论词的表达效能。
明了以上特点,则辩论词的拟写才会做到有的放矢、观点鲜明、反击有力。同时,在具体立论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协调四种关系,以使己方观点更加严谨周密。简要分析如下。
关系一、可以“强词夺理”,不能自相矛盾。
论辩不是一团和气的经验分享,辩论双方具有明确的竞争关系。所以,占得辩论的先机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辩论者要通过着力强化言辞的语气态度,有意识地塑造那种当仁不让、说一不二的强势形象,是为“强词”;另一方面,要不断提升理论论证的深度,优先选择能够体现逻辑思维水平的概念、术语,是为“夺理”。需要注意的是,写作者在议论说理可以有明显的倾向,但必须要通盘考虑,不要出现前后矛盾的表达,反被对方抓住漏洞。
关系二、可以“断章取义”,不能牵强附会。
辩论虽是观点、立场之争,但绝不应该缺少论据的支持。各种材料,凡能为我所用,都要积极整合。而且,辩论现场,双方你来我往,未必有时间深思熟虑;所以,使用论据不一定时时刻刻都追求完整全面。重在通过观点立场对引证材料的再加工,做到因势利导、取舍得当即可。当然,有一点须谨记:我们对论据运用虽有详略安排,但对其内涵还需充分了解,避免强拉关系、贻人口实。
关系三、可以“穷追猛打”,不能胡搅蛮缠。
之前说过,辩论的实质是以理服人,甚至以理屈人。双方在交锋时,可以抓住对方观点漏洞,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只要令对方理屈词穷就算分出高下,而不必纠缠,也无法保证结论本身是否绝对正确。但,辩论毕竟不同于泼妇骂街、说客诡辩。双方相互理论自有规范可循,总起一条,就是要保证议题的统一,与论辩方式的对等。则东拉西扯、离题万里已不可取;而动辄乱扣帽子、人身攻击更不足训。是所谓辩论的伦理原则。
关系四、可以以事说理,不能煽情滥情。
辩论虽以议论分析为基调,但并不排斥利用事实本身来劝服对方。从某种意义上说,摆事实就是在讲道理。因为一切议论中所包含的思维逻辑,都不能违背事实。如果辩论者能够找到充分体现己方立场的事件,无论如何,都是一种最有力的反击。但这同时也意味着:辩论过程需要严格控制情绪化的表达。在写作实践中,有些学生喜欢动辄宣泄情感、卖弄情怀,还美其名曰“以情动人”。岂不知,此种滥情煽情,不仅无助于观点之完善,反而容易令人反感,总觉得你是无理可说,才用空洞的情感凑数。毕竟,辩论不同于抒情散文,语气往往明快而直接,甚至有时显得咄咄逼人,若拿不出切实有效的真实证据,就很难令人信服。这决定了情绪化的表达并不适合论辩场合。
综上所述,无论是辩论词的特点,还是拟写时需要协调的思维关系。都清晰地表明了:辩论词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文体,而积极思维的表达习惯也只有在具体运用中才能得到不断强化。所以,教师在辩论词的写作指导中要尽可能主动为学生创设展开辩论的思想环境与话题机会。促进学生在对争议性观点的多元理解中提升自身的批判性思维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