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交易平台不是法外之地

2025年12月29日,上海虹口的陆女士在某二手商品交易APP上购买了9盒假睫毛,卖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展示了主商品及赠品照片,在商品页面明确说赠送一瓶开封没用过的假睫毛胶水。

2026年1月2日,陆女士收到商品及赠品,确认商品和卖家的描述一致,但是当陆女士打开赠品时发现,胶水只剩下半瓶不到。

陆女士随后将胶水余量拍照发给卖家,很显然,赠品(胶水)和卖家所说的“开封没用过”严重不符。卖家坚持说,自己的确只是拆了包装,从来没有使用过。

陆女士提出两种方案:一,退还全部商品及赠品,卖家收到后退款;二,买家接受不退货退款,卖家需退买家与半瓶赠品等值的金额。

卖卖双方自行协商,最后无法达成一致。当日买家提交退款退货申请,申请平台介入。

当日,卖家不同意退款退货,发起维权。平台将本次维权仲裁权交给该平台的“闲鱼小法庭”,由17位评审进行投票。1月3日,16位评审支持卖家,1位评审支持买家,小法庭判决卖家胜出。

1月4日,陆女士找到该二手商品交易平台的人工客服,由工号为084578的客服接待。

陆女士认为,本次交易中,平台评审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同样适用于赠品。

同时,陆女士对平台客服反映,本次评审支持卖家,那么是否代表,除了主商品之外,卖家可以对赠品信息信口开河,就算描述不当,品牌不清,分量严重不符,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否在诱导消费者?

陆女士认为,本次过错方到底是卖家还是买家是显而易见的,平台应该依法判断,根本不需要交由平台用户评审。

法律依据:

后来,陆女士在网上咨询后发现,在二手交易时,原则上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对于经营者的定义,要看卖家的转卖行为是偶尔为之,还是经常性转卖。而该卖家在平台个人主页ID后显示“鱼小铺L3”的标记,是否可以认定为这位卖家在该平台定期进行经营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为经营者。

二手交易平台绝不是法外之地,闲鱼平台作为消费者认可的经营多年的二手交易平台,应该坚决抵制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闲鱼”在透明干净的“海洋”才能畅所欲游,在脏乱的臭水沟将无法生存!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