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时蜀国丞相诸葛亮,其实是一个非常让人敬佩的时代先锋。
《三国志·诸葛亮第五》中有一段关于丞相上报家产的记载:
初,亮自表后主曰:“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子弟衣食,自有余饶。至于臣在外任,无别调度,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不别治生,以长尺寸。若臣死之日,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以负陛下,及卒,如其所言。”
在这段话里,诸葛亮向皇帝传达了两个重要的信息,即自己的收入全部来自于担任的丞相的俸禄和15顷田的收入。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征调”和“安排”,没有收取其他人财物,家族也没有另外经营产业,没有任何灰色收入,去世之后,朝廷了解到,他确实做到了奏章中说的“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真正做到了合法、奉公。
诸葛亮的财产上报虽然在当时没有引起多大反响,但细细想来,在三国乃至整个历史上都极为罕见。魏国的满宠,晚年官封太尉,魏明帝一次就封了他50顷田,钱20万,吴国蒋钦病亡,孙权立刻赐他的妻儿田200顷,民200户。
如此看,诸葛亮主动上报财产,在当时社会是超前的,是后代官员的表率,这主要是基于他依法治国的思想,他以身作则,带头奉公守法,率先在弱小的蜀国实践了法制社会,成为数千年封建历史唯一成功实践法治的先行者。
为什么要实行法治?
诸葛亮帮刘备占领荆州和益州之后,受封军师将军、益州太守。初入蜀中时,局面其实并不乐观,他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刘璋、刘焉父子遗留下来的弊政:“德政不举,威刑不肃”,法令松弛,特权横行,官僚豪强相互勾结。据《三国志·法正传》描述,刘璋治理蜀地,
“士大夫多挟其财势,欺凌小民,使蜀中之民思为乱者,十户而八”。可见刘璋时的暗弱实际上纵容了当地豪强的敛财和掠夺。
法正,刘备入川后重要谋士,智术为诸葛亮赞叹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诸葛亮开始实施他在《隆中对》中的“内修政理”的主张。他的核心思想,是以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核心,以法理政、统军、治民。把儒家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左传·昭公二十年》)、“刑法世轻世重”(《尚书·吕刑》)、“刑乱国用重典”(《周礼·大司寇》)等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全面推行“约官职,修法制”的法治方略。
他采取了严厉措施,对那些拒绝合作的豪强官僚严刑峻法,狠狠打击,严格限制他们随意兼并土地,关注民生,发展生产。当时的蜀郡太守、杨威将军法正曾经提出异议,劝诸葛亮不要限制太严,应该“缓刑驰禁,先垂恩抚”,诸葛亮则在《答法正书》中回复:
“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恩荣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
对于一个从荆州来的外来政权,面对如此乱局,诸葛亮的做法就是“先理强,后理弱”,推行了严厉法律,人民才知道什么是恩典,限制爵位的封赏,升官金爵官员才会觉得荣耀,恩威并加,才能彻底改变。法律之所以不能顺利实施,是因为实际执行时总会有很多例外,比如宗族血缘关系、朋党集团利益冲突,法治很多时候要让位于“人情”,孔子就曾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时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法治和人治就非常矛盾。现在诸葛亮明确做了限制,让人民知道国家要讲原则,有底线,这时候人们才不会利用人情胡作非为,拓展自己的权力。
实行法治有哪些措施?
1、注重立法,教化为先
法律如果名目繁多,而且只针对下层人民,人民就会疑虑和抱怨,如果条例不清,人民就会不清楚边界,更会造成官员随意处置犯人,政令没有公信力。所以法治首先是需要立法,立法是本,有了这个本,才有了明确的标准。
因此,诸葛亮在执政之初就“制定汉科,威之以法”。在陈寿所编《诸葛氏集》中,就有《法检》《科令》各两卷,《军令》三卷,最为完善的是他和伊籍、法正、刘巴、李严共同制定的《蜀科》数十则,包括了《八条》、《七戒》、《六恐》、《五惧》等条例,将各级官员置于严格法律之下,使他们有章可循、知法守法。在治军方面,他定下“斩断之政”,除了听从号令等常见军规外,还规定了一些民事关系,比如严禁扰民、掠夺、欺凌弱小等等,如下图。可见诸葛亮考虑的非常周全。
另一方面,诸葛亮虽然用法峻急,执法如山,但他却反对,不教而诛,主张教刑并重,德威并举。他在平时特别注意对部下进行守法教育,不厌其烦,还专门设立劝学从事一职,用最通俗的语言,颁布各种形式的教和书,发给百姓。这也体现了诸葛亮的法制中也包含着儒家思想。立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严惩,更在于教化。
2、以身作则,奉公守法
立了法之后,如何执行,则是重中之重。诸葛亮的一个伟大之处,就在于他深知“己身正,方能正人”,从不给别人任何说闲话的机会。他严于自律,时时谨慎。按照循名责实的精神,从严要求自己,从没有特权思想,为各级官员作出了榜样。
他说:“君臣上下,以礼为本;父子上下,以恩为亲;夫妇上下,以和为安;上不可以不正,下不可以不端,上枉下曲,上乱下逆。”
不仅如此,他对自己的子女亲属要求也相当严格,他起初并无子嗣,后来过继兄长诸葛瑾次子诸葛乔为子。他让儿子和诸将弟子同共同劳作,派他督运粮草,可是由于太辛勤,第二年诸葛乔就死于王事,年仅25岁。
公元228年,在诸葛亮第一次北伐,马谡街亭兵败之后。他痛定思痛,杀掉了自己心爱的学生马谡,以及张休、李盛,夺了将军黄袭的兵权,处罚了陈式,还因功奖励了王平、高翔。后来,他给后主刘禅上表,追查自己失察和用人不当的严重错误,要求将自己贬官三级,以示处罚。
诸葛亮第一次北伐,因街亭失守而撤退
诸葛亮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法律能够切实实行,真正做到他说的,“人君先正其身,然后乃行其令。身不正则令不从,令不从则生变乱”(《诸葛亮集·教令第十三》)。
为了确保法律顺利施行,他还非常注重司法的程序保障,加强督法检查,广开言路渠道,拓宽监督范围。他认为治国之道,在于推举贤才,要依靠部下通过检查评议,按法律规范来推举人才。这样才能让有能力的人才不会流失,无能的人无法掩藏。
在诸葛亮《便宜十六策·考黜第八》中,还规定了五条标准如下。
诸葛亮《便宜十六策·考黜第八》
可见诸葛亮督法检查是非常全面严格的,由于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检查,各级官吏头脑中法制观念增强了,司法过程也就格外认真,仔细,贪赃枉法也大大减少。在这样严格的制度下,蜀国出现了“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的良好局面,和诸葛亮法治方略的成功是分不开的。
阻力与遗憾
诸葛亮任用的官吏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基本上都是道德模范。蒋琬、费祎、刘巴、姜维、董和、邓芝,无一不是清廉朴素,两袖清风,出入和凡人无异。但凡在人品上有缺陷的,即使再有才能,诸葛亮也会毫不留情罢黜。如此做法不免引起了不少官僚豪强和名门望族的不满和反抗,其中比较有明的就是荆楚名士来敏、广汉名族彭羕、托孤大臣李严还有荆南廖立等人。
他们攻击诸葛亮的路线,并指责诸葛亮“刑法峻急”,而不“广德量力”。有人认为,诸葛亮通过立法来打击异己,先后铲除了各种反对的声音。不过无论是怎样的抹黑,都有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那就是诸葛亮首先有一个“兴复汉室”的目标,还有“依法治国”的纲领,这也注定了他做不到像曹操一样“唯才是举”,有一技之长但是有人品缺陷,不能再用。在诸葛亮这里,必须清一色的廉洁、一条心北伐,劲儿往一处使。也正因如此,对人才的要求就比较高。像李严这种另立中央搞分裂的、彭羕这种散布路线问题言论的,必须予以坚决打击,这是每个领导必须做的,诸葛亮也不例外。
诸葛亮治蜀十一年,打造了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但是在建兴十二年(公元234年)秋八月,他还是带着未竟的遗憾去了,此后蜀国又维系了近三十年。鉴于法治的主题,我们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作为继任者的蒋琬和费祎是否延续了诸葛亮的方针,能否体会丞相的良苦用心?
很遗憾,法治方面基本是荒废了。
从一个小的事例就可以看出。蒋琬、费祎当政时,特别喜欢大赦。古代帝王以施恩为名,每逢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或者遇天灾情况下,常颁布赦令,赦免天下犯人,从蒋琬到费祎执政末期,记录在《三国志》中的大赦足有五次,分别为238年、243年、246年、公元249年、公元251年,费祎被刺杀后有六次,为254年、256年、257年、258年、261年和263年,如此多的大赦不难看出,蒋琬、费祎在为了增强贫瘠的国力,尝试释放犯人来换得宝贵的劳动力资源,其实作用非常有限,因为这样对于豪强有益,对平民无益,经常的法外开恩只是助长了心怀鬼胎之人的气焰,给社会治安带来破坏。
这一点可以和诸葛亮执政相比,丞相在时,除了刘禅登基那一年大赦,此后“十年不赦,蜀中大化”。有人对诸葛丞相谈起此事认为应该大赦以彰显恩德。诸葛亮则回答:
“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悉矣,曾不及赦也。若刘景升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治乎?”
诸葛亮以刘表父子在世时举例,他们当政年年大赦,仅仅只是造成了牢房空空的假象,民心思乱,盗贼蜂起,刘备在世时,也曾和诸葛亮谈论起此事,很不赞同大赦。
春秋时齐国国相管仲就曾说:“凡赦者,小利而大害也”。这一点有人对费祎也提到过。公元246年时,大司农孟光就曾对费祎无故大赦提出异议,他说:
夫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衰弊穷极,必不得已,然后乃可权而行之耳。今主上仁贤,百僚称职,有何旦夕之危,倒悬之急,而数施非常之恩,以惠奸宄之恶乎?又鹰隼始击,而更原宥有罪,上犯天时,下违人理。老夫耄朽,不达治体,窃谓斯法难以经久,岂具瞻之高美,所望於明德哉!
孟光的话和诸葛亮的态度是一致的。大赦之令,只能用于衰穷之时,逼不得已,不能隔三差五来一次,只会助长不正之风。可惜费祎不以为然,事事姑息,最后他本人也离奇被魏国降将郭循所害,蜀国还是无可奈何的衰败下去了。
诸葛亮的法治精神虽然没有延续下去,但是却给了后世很多值得借鉴和启示之处。他的法治和先秦时期的法家并不一样,和儒家提倡的德治是相辅相成的,太重于德治,会过于依赖道德,被人情所控制,太偏向于法,又违背了教化为先的理念,无法标本兼治。在这一方面,诸葛亮将两者成功结合,实在是一个时代的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