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部长一言,一石激起千层浪,家长拍手称快,教师义愤填膺,一时间口水笔墨你来我往,家校矛盾由来已久,从教师收礼到校园暴力,现在又多了一个切入点:教师授课的权利和义务。
诸多矛盾,有迹可循的焦点不外乎双方皆认为自己是弱者与受害者,攻击与反驳离不开教师道德,这类辩驳和指摘主观意识过强,依据往往是用一个个案反驳或攻击另一个个案,缺乏同类比较,情有余理不足。
其实,就“绝不允许上课不讲下课讲”这一命题,家长且慢拍手,孰知己方是否为受益者而未知;教师且慢喊冤,“上课不讲下课讲”未必是“脏水”,恰恰是《教师法》赋权,体现了知识经济市场的供求关系。
其一,关于“上课不讲下课讲”的概念界定
作为师德问题存在的“上课不讲下课讲”,应当指的是上课故意未完成课标要求、考试大纲等“国标”内容,鼓励引导学生课后付费完成。
在此,可以对参加辅导班的学生做调查研究,了解以下问题:
1.辅导班与学校老师之间是否有利益链?如:授课者即老师本人,或老师收受辅导班回扣。
这一点应当有据可查,还可以作为对教师违规行为做出处理的证据。各行各业皆有职业道德和规范,违规乃至违法者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无需赘述。
2.授课内容,是未完成的教学任务,还是为提升学业成绩的教学辅助内容?
未完成教学大纲,属教学事故,在教师课外获利之前,在校内已经先受到一定处理和压力。常态是,无特殊原因,来不及完成教学任务的老师,一方面是教学能力问题,另一方面往往会主动加课,弥补失误。
课都上不完的老师,课后还有偿补课,有没有市场?光教学任务未完成这一硬伤,就是老师最大的把柄,被“胁迫”的学生可以反制。遇上这样的老师,学生会不会去补课?估计是会。会不会还是找这个老师补课?这恐怕难。
教师的考核基本上基于教学任务的质与量,学生被教师裹挟,教师被学生的成绩裹挟,一个完成不了教学任务的教师,且不说是不是会被学校淘汰,还能够有余力靠课后辅导获利,于情于理,都缺乏说服力。
所以,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为提升学业成绩的教学辅助内容,老师上课不讲,下课讲,这才是我们要讨论的关键:作为现实情况存在的“上课不讲下课讲”。
其二,上课讲什么,是《教师法》的赋权
批判教师“上课不讲下课讲”的一方,较为有力的一篇的文章将这一行为比喻为“公务员明面上不办事,私下以寻租的方式给人办事”,且不说这一教师义务的类比是否确切,但显然持此观点者,大约是不知道,教师的教育教学,其实是教师的权利。
《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分别在(一)(三)中规定: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而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并没有提到教育教学活动。
这意味着,教师在课堂,享有组织课堂教学的权利,只要能够完成教学任务,上课讲什么,不讲什么,教师是拥有自主权的。
很长一段时间,正是这样的自主权,激发着教师课堂改革,提升教学能力的热情。
根据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是基本的,教学改革一直提倡“高效课堂”,提出“课堂三讲三不讲”:“三讲”为讲重点、讲难点、讲易错易混知识点;“三不讲”指不讲学生已经会的、不讲学生通过自学也能会的、不讲老师讲了学生也不会的。在不少学校的教师办公室里,“三讲三不讲”张贴在墙。
如今看来,这“三不讲”对教师能力和经验是不小的考验,比如:
“学生已经会的”,如何判断?万一有那么个别学生,大家都会了他还是不会,老师不讲,对这个别学生而言,是不是“上课不讲下课讲”?
“学生通过自学也能会的”,俨然就是“上课不讲,下课还是不讲”的明证;
“老师讲了学生也不会的”,这个界定更难量化,万一不讲,考到了,算不算“上课不讲”,而辅导班讲了,是不是说明学校老师留了一手,为辅导班谋利?
所以如果“上课不讲下课讲”是师德问题,那么,对于高效课堂的三讲三不讲研究,可以基本否定了:课堂只能做无限加法,不能做减法,任何减法都可能导致部分学生知识权受损,作为教师“上课不讲下课讲”的负面案例。
因此,拍手称快的家长们可能将要面临或者继续这样的教学场景:满堂灌、题海战不断叠加,学生课间时间被拖课充斥,负责的老师声嘶力竭讲到最后一秒也不放学生上厕所休息。
其三,“下课讲”体现知识经济市场的供求关系
“决不允许”已经违背《教师法》精神,是对教师权利的干涉。暂且不谈权利,学校教学往往针对的是大多数学生群体,“不讲”的内容,如果个别有学生需要怎么办?一般是教师免费答疑,也有提优的,补差的,需求较大,于是有了辅导班的存在空间。
体制内的老师有不允许参与辅导班,一票否决的严规,却的确屡禁不止,事实上,部分名师、部分科目甚至供不应求,原因何在?
需求方,将其归因教师“上课不讲下课讲”,推理其诉求,大概是希望“下课讲”的内容放到“上课讲”,这样就不用支付培训班费用了。
按照需求方的诉求,实现提优补差所有内容上课讲,必然导致课堂延时,那么,所谓减轻学生负担的目的能否实现?教师延时工作(且不谈加班费用),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供应方,即承担失业风险的违规补课教师,屡屡“铤而走险”的原因,部分因为人情,更多是利益驱动。成倍于学校课时费用的市场价格,正是双方矛盾的焦点。
那么,学校课时费用和市场价格,哪个是教师价值的合理体现?
学校课时费用,尤其是公办学校,有着计划经济时代深重痕迹,教师个体差异不明显,无法调动有竞争力的优秀教师,与之合理对应的是普通教师完成教学大纲的普通课堂。
培训市场价格中包含了福利、保障缺失的风险,而在职教师,一方面享有体制福利,一方面获取培训市场价格,这也是不合理的。
不允许“上课不讲下课讲”的逻辑结果是反对有偿补课。
需求方希望享受免费补课,供应方希望获取既有体制保障,又得市场利润的额外收入,双方的需求都在挑战对方的付出,需求方如不能接受“优质的应当是付费的”、供应方如不能理解作为公办教师,体制保障也是教师收益的一部分,即依存又对立的矛盾双方不可调和,那么所谓“决不允许”,也不过是一句口号。
综上,其一,教学能力低劣的老师,“上课不讲下课讲”,胁迫有偿补课,以培训市场的竞争态势来看,上课都讲不好的老师,想要在“下课讲”中获利未必有市场;其二,有竞争力的优秀教师,课堂效能的提升体现在“上课不讲”,而自身劳动价值的真正实现体现在“下课讲”。“上课不讲下课讲”恰恰更好地调节了教师生态,何谓“决不允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