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老年人自主处置个人财产的意识日益增强,通过订立遗嘱妥善安排身后事,也成为不少家庭的选择。然而,有的遗嘱却不能如愿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近五年审理的涉老年人财产处分案件,调研结果表明:老年人财产处分纠纷中,遗嘱的形式瑕疵占比达到20%。这是造成此类遗嘱无效、引发遗产争议的主要原因。
归纳起来包括有:
一是时间信息缺失。根据居《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自书、代书还是打印、录音录像遗嘱,都必须标注完整的年、月、日,这是遗嘱合法有效的基础要件。但是,不少老人订立遗嘱时,日期标注不规范的问题十分普遍。有的老人书写遗嘱时只写了年份和月份,遗漏了具体日期;有的在落款处同时出现两个不同的年份,时间信息相互矛盾;还有的多页式打印遗嘱,仅在最后落款页标注了日期,前文页面无任何时间备注。
二是签名流程有漏洞。签名是证明遗嘱为立遗嘱人真实想法的依据,也是遗嘱生效的关键环节。然而,不少老人对此不够重视,出现各种签名瑕疵。比如:部分老人因书写不便,写遗嘱时仅按了手印,未亲笔签名;还有老人请人代书遗嘱时,存在人员签名缺失问题,仅有立遗嘱人和两名见证人签名,遗漏了代书人的签名。
三是见证环节不合规。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四类遗嘱,法律要求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同时,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二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不少老人直接让自己的一名子女担任遗嘱见证人,因此,直接被法院认定无效。
四是内容表述不清晰,财产指向模糊有歧义。遗嘱的核心是明确分配个人合法财产,内容清晰明确、无歧义是基本要求。可是,许多老人订立的遗嘱内容模糊、信息有误,无法作为财产分配的合法依据。比如:有的遗嘱原件存在遮挡、涂改痕迹,且修改部位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字、捺印或盖章确认;还有的遗嘱仅笼统表述“其中一名子女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未明确具体人员,无法界定遗产继承主体。
我国民法典对于遗嘱有着严格的形式要求,一旦遗嘱形式出现瑕疵,即便该遗嘱反映了老人真实的意愿,也存在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
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在处置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重大财产,可以咨询社区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或专业律师,借助专业力量规避法律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尽量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