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松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房客王小姐坚决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王小姐是外地人,在上海工作,租住在松江的一所普通居民楼。房东是本地人,有多套住房,这套房子是房东闲置的房子,专门用来出租。
这天上班后,王小姐突然接到房东电话,说家里有人去世了,不想在自己居住的房间停灵,所以这几天要借用一下她的房间,让她去住宾馆,过几天再回来住。王小姐当时就在电话里表示了强烈反对,但是房东也很强硬的表示自己没办法,一定要在这个房间停灵。下班后,王小姐急匆匆的赶回家中,就发现自己房间变成灵堂,停着一具棺材,周围还有很多前来吊唁的亲友。
过了几天,房东打电话说都结束了,让她搬回来,王小姐却再也不敢回去了。王小姐认为房东违约,将房东诉至松江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房东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返还押金及提前支付的租金,并支付违约金、误工费、宾馆费用等,当然还有因此事带来的心理阴影造成的精神损失费,共计4万余元。
后来该案件在法官的组织下调解结案,法官认为:租客王小姐对于其承租的房屋具有合法占有和使用权,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人不得侵犯,即使是房东。而房东擅自进入租赁房屋,甚至停放逝者遗体的行为,显然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将构成一定精神损害,故理应解除合同、并赔偿王小姐相应损失。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