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山消灾骗局拆解:自首退赔何以获缓刑
在刑事案件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作为律师,我始终坚守法律底线,用专业为当事人点亮希望之光。今天,我将结合一起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开真实刑事案例进行专业拆解,带您看清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辩护核心,让您了解刑事律师的专业价值。关注我,私信我,让我们一起探讨案件背后的真相。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改利用部分群众对祈福消灾、合婚避祸等民俗的信任,多次虚构“普陀山师父做法事”“点灯消灾”“补财库”等虚假事由,甚至注册微信小号伪装成“普陀山师父”与自己聊天,以此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实施诈骗。
短短两个月内,杨某改先后对5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以“杨某宇需补财库、王某甲及其女儿有灾”为由骗取44558元;以“王某乙女儿有童命、活不到成年”为由骗取19504元;以“杨某夏与戚某帅合婚、普陀山点灯熄灭需重燃”为由骗取7333元;以“李某家祖坟有问题”为由骗取7926元;以“张某霞爱人有灾需点灯”为由骗取12620元。综上,杨某改累计骗取现金91941元,部分案件中还骗取了白酒、香烟等物品。
案发后,杨某改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陆续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全部谅解,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从刑事辩护的专业视角来看,本案的法律定性清晰——杨某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法院对罪名的认定合法有据。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量刑环节: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改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这一判决结果,正是法定从宽情节与酌定从宽情节综合适用的典型体现,也凸显了刑事辩护中“情节梳理与法律适用”的核心价值。
结合本案公开信息,刑事律师在同类案件中的专业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核心维度:
1、从宽情节的挖掘与固定:这就像拼图,律师需要把“自首”“退赔”“认罪认罚”这些分散的“拼图块”收集完整,才能让法官看到最全面的案件全貌。同类案件中,律师首要工作是全面梳理案件细节,挖掘从宽情节。如本案中,“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全额退赔+被害人谅解”是重要酌定从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则符合法定从宽制度,律师需协助当事人固定相关证据(如到案经过、退赔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为量刑辩护奠定基础。
2、法律适用的精准论证: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退赔谅解可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法定的酌定从宽情节。律师需结合案件事实,精准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构建“法定从宽+酌定从宽”的完整辩护逻辑,同时客观回应“多次诈骗”等从重情节,实现量刑情节的平衡论证。
3、缓刑适用的可行性辩护:缓刑的适用需满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本案中,律师需重点论证:当事人无犯罪前科、自首体现悔罪态度、退赔谅解化解社会矛盾,同时结合其犯罪情节(非暴力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提出适用缓刑的具体理由,最终争取法院对缓刑的采纳。
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因对“平安顺遂”的美好期盼、对他人的信任而遭受财产损失,尤其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民俗信仰实施诈骗,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伤害了其情感寄托,这种行为令人愤慨。这类以封建迷信为幌子的诈骗,早已形成固定套路——先制造恐慌、再许诺消灾,精准拿捏人们对家人平安的牵挂,尤其容易盯上老年人、对民俗信仰抱有执念的群体。在此也提醒大家:祈福消灾应理性看待,切勿轻信“花钱做法事”“点灯消灾”等陌生说辞,涉及大额转账时务必核实对方身份,避免因情感寄托而遭受财产损失。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部分被告人可能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案发后主动自首、积极退赔,展现出悔罪态度。作为刑事律师,我们既坚决谴责违法犯罪行为、同情被害人的遭遇,也坚守法律原则——任何被告人都享有合法的辩护权利,辩护的核心并非纵容犯罪,而是通过专业工作确保判决的公正性,既体现法律的惩戒性,也给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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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判决绝非“一罪一罚”的简单对应,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影响量刑结果的关键。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刑事指控,或遭遇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勿盲目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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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黄文海律师
黄文海律师(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曾某部服役10+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10+年,参与办理法律案件1000+ ,著有法律相关作品300+,四川省优秀律师,“服务实体经济·律企携手同行”省级律师服务团成员 ,成都市优秀律师 ,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双流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监督与惩戒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双流区纪委监察委特约监察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特邀廉政监督员 ,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成都赣州商会发起人、副会长、法律顾问 ,成都赣州商会咨询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成都市双流区法律服务志愿者协会名誉副会长,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小学法治校长,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客座副教授,成都市双流区众联民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四川天府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 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