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需要理由】
那天,调解员老陈与律师一起讨论了正在调解中的离婚案子。最后,一致认为原告离婚的理由可以概括为“长期两地分居致使双方感情不和”。
律师走了之后,老陈对助理小张说,这个案子调解不下去了,必须要移交法官作出判决。当前的工作就是督促双方围绕这个离婚理由准备、提交证据。
调解助理小张心存疑惑,直接向老陈发问。“离婚一定是有个人认为过不下去了,这样还需要什么理由吗?”
老陈听罢解释,“我国法律规定,调解是离婚案件前置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官必须在判决中写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明确离婚的理由,而且还要作出论证,这可是对这类判决书的绝对要求。”
“有那么严重吗,两个人过不到一起,离了就是了。总不能强按着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吧。”
“当事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相对而言,判决离婚对他来说也是一种强制,当然需要理由啦。”
“哪儿还有人那么死心眼,在一起过不来,死缠着对方有意思吗?”
“这样的人不在少数,而且,往往会走极端。处理不当会引发冲突,有的法官还遭到过当事人的报复。所以,这类判决书如同是撰写论文,必须要充分说明离婚的理由。”
“现在的法官都是这样来写离婚判决书的吗?”
“离婚案件属于多发案件,各种离婚案件的理由看起来各自都有所不同。其实,概括起来还是可以归纳为十几种具体的形态。”老陈不厌其烦的解释。
“如同刑事犯罪故意杀人的动机,无外乎就是那么几种:情杀、仇杀、激情杀人犯罪……是吧。”
“是啊,可是这与离婚判决书有什么关系。”
按照老陈的说法,既然离婚的理由就是那几种类型,制作判决书自然可以参考同类型的既判例。而且,据说现在有要求,每个案子的判决书必须检索、提交同类型的三个生效的既判例作为依据。以此,保证判决内容的质量与公证性。
“原来是这样啊,看起来简单的一个离婚理由,竟然有那么多的说辞。”小张听罢十分感慨。
“是啊,没有法定理由法官不能判决离婚。有时候,我真想对当事人说,那怕你说自己有外遇,这就是一个判决离婚的理由。可是,你就是打死他,他也说不出离婚的理由。”老陈发牢骚般的说。
接着又说,“不知道你注意到没有,那个男方长期在外地工作不愿回家的案子,其中应当另有隐情。你想想,男方一走就是一个月。而且,有时候几个月才回家一趟,这种情况还持续了十几年,赶上当年的王宝钏了吧,这说明了什么?”
“说明家庭对他已经没有了吸引力,那人几乎就没有自己家庭的观念了。“小张认真的说。
“对呀,导致这样情形的出现,一定是有缘由的,这才是本案离婚的真正原因。不过,双方都在回避这个问题,对此只字未提。”老陈说道。
“那这个事情怎么才能查清楚?”小张接口问道。
“还是需要原告先来说情况,毕竟是她提起的诉讼。根据她说的情况,再与被告交换意见。只能通过这种方法了解事情的真相。”老陈解释道。
“这样做是不是太麻烦了。”小张皱着眉头说。
“对,这可是个细活儿,不容易做到。有经验的法官,看似与当事人闲聊,其实用不了多久就能把事情搞清楚。”老陈继续解释着。“这个案子只能判决了,看看法官有什么好办法吧。”
说罢,低下头整理那个离婚案子的卷宗,准备把案子移交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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