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陀教导了两种谛(真实),即世俗谛与究竟谛。世俗谛,是指世俗的概念或观念和表达方式,它包括组成我们世间还未受到分析的种种现象,如:有情、人、男人、女人、动物,以及看似恒常不变的事物。然而这些现象并没有究竟的实质,因为它们所代表的事物,在实际上并不是不可再分解的究竟法。它们的存在方式,是概念化与不真实的,它们只是由心构想而成的事物,并非基于其自性而存在的究竟法。
反之,诸究竟法是基于它们各自的自性(sabhāva)而存在之法。这些法是:最终存在而不可再分解的单位,由亲身体验、如实地分析而知见的究竟法。此等实际存在之法不能再分解为更小,而是已分析至最小最终的单位,是组成种种错综复杂的现象的成分。由此它们被称为究竟法,这名称是源自 parama(究竟、最上、最终)与 attha(真实法、事物)。
有如可以从芝麻中提炼出油,人们也可以自世俗谛当中提炼出究竟谛。例如:有情、动物、男人和女人诸概念给人的印象是,它们所代表的东西拥有不可再分解的究竟实体。然而,当我们以阿毗达摩的分解器,明智地探究这些事物时,我们发现它们并没有其概念所代表的究竟实质,而只是由无常的名(精神)、色(物质)过程所组成的现象。如此,运用智慧分析世俗谛,最终我们将会达到藏在概念现象背后的究竟法。佛陀在《阿毗达摩藏》里教导的究竟法,即是这些超越心的想像,而各有自性之法。
虽然究竟法是实际上存在的实质,但由于它们非常微细深奥,所以缺乏训练的人无法觉知它们。这种人无法知见到究竟法,因为他们的心受到把究竟法包装成世俗现象的概念所蒙蔽。唯有在运用如理作意之下,人们才能超越概念,直取究竟法为其观智的目标。如是,究竟法被形容为属于究竟观智范围里的目标。
在经教里,佛陀一般上把有情或人分析为五种究竟法,即: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于阿毗达摩论教,诸究竟法则归纳为四种类别:心、心所、色法、涅槃。
心、心所、色法被称为是行法,它们包含了一切的有为法(即因缘和合而成之法)。经教法里的五蕴,相等于论教法里的心、心所、色法这三种究竟法。识蕴在此被列为心(citta),心此字通常是用于代表基于其相应的心所,而得以分门别类的诸识。在论教法当中,五蕴里的受、想、行三蕴被列入心所之内;心所与识同生同灭,执行着种种不同的作用。而五蕴里的色蕴,则当然是相等于《阿毗达摩论藏》里的二十八种色法。
除了心、心所、色法,这三种有为的究竟法之外,还有第四种究竟法,即属于无为的究竟法(不是由于因缘和合而成之法)。这不包括在五蕴之内的究竟法即是涅槃:脱离诸有为法之苦,而达至最终解脱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