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欲海回狂(卷一)法戒录1.2劝有官君子
1.2.5 刘差某
[原文]顺治壬辰,江宁役刘某往江北拘人,拘至收禁。须十余金可赎。囚云:“我有一女,汝嘱我家卖之。”刘诺,过江与其妻商议。卖得二十金,尽付焉。刘竟自取。囚知之,一恸而卒。旬日,刘病,自言:“囚在东岳诉我,我舌将为铁钩钩矣。”须臾,舌出数寸,七窍流血而死。(本文根据当事人刘某之兄向王姓者口述整理。)
[按]公门正好修德。若刘差者,会见其入三途矣。
[译文]顺治九年(1652年),江宁府(今南京市)衙役刘某到江北拘捕罪犯,押回关入狱中。须十余两银子即可将囚犯赎回。囚犯说:“我有个女儿,请你嘱咐我的家人,把她卖了,拿钱来赎我。”刘某答应了,就过江与囚犯的妻子商议。囚犯的妻子卖了女儿,所得二十两银子都交给刘某。然而,刘某竟将赎银私呑了。囚犯知道后,极度悲伤,绝望而死。十天后,刘某患病,自言自语地说:“囚犯在东岳大帝那里控诉我,我的舌头将被铁钩钩住了。”过一会儿,刘某的舌伸出几寸长,七窍流血而死。
[点评]在各级官署、衙门任职,正好行善积德。像刘某这样的人,将会见到他们堕入三恶道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