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时光,燥热的高温伴随着经久不息的蝉鸣声,让人心烦意乱。
傍晚时分,高温渐渐被驱散,躲在空调房的人们趁着太阳偷懒的时刻赶紧外出,准备晚餐的食材,这个时候的超市,可以说是一天中最忙碌的时刻。
购物区人来人往,购物车哗啦啦的推动声,收银台排起的长长队伍,让人看不到希望,但有着冷气吹着,也不是那么难熬。
收银台对于渐渐变短,大概还有两三个排到我的时候,突然听到超市出口附近传来激烈的吵闹声,听声音应该是一男一女,吵况很是激烈,刚刚还无精打采,各自玩儿手机等待排队的人好似瞬间充满血,垫脚抻头向吵架的方向看去。
本以为是一场无端的误会,很快就可以结束,直到我结完账,吵架声依然没有停歇的意思。
“怎么了?”心里揣着疑惑,提起一大袋子东西往出口方向走去。
好家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出口硕大的空地上挤满了看热闹的人群,大多数进出的人饶有兴趣地停下急匆匆的脚步,看着被围在中间的一位女士和保安。
“谁给你的权力搜身,作为保安你就可以搜身吗?”
“我怀疑你在超市偷东西了,不偷东西为啥不敢让搜身?”
……
两人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周边看热闹的人也是各有偏颇,有人让购物的女士配合搜一下身,证明自己的清白,有人称保安太拿自己当回事儿了,保安没有权力对顾客进行搜身。
“怎么回事儿?”站在最边缘位置,隐隐能看到她们两人,激烈的吵架声听得一清二楚,我和旁边卖冰激凌的小哥先聊着着。
“嘿,还能咋地,出来的时候报警器响了,被保安拦下搜身呗。”小哥似乎见惯不惯,有些满不在乎地说着。
“经常这样?”我有些疑惑,好奇地询问小哥。
小哥撇撇嘴,讥笑一声,“不是经常,反正也差不多,报警器本来就不好用,再加上保安还是老板的亲戚,自然也就装大尾巴狼,破保安好像啥也能管似的。”
小哥的话很是值得寻味。
一方面,类似的事情不止发生过一起,超市报警器本身就存在问题大家都是知道的,保安这样的处理实在有些过分;
第二方面,保安是老板亲戚,也就让保安自我感觉比别人高人一等,慢慢地养成了超市是他家的这样的心态,对于顾客也好,员工也好,自然就养成了颐指气使的态度;
第三方面,小哥是超市出口卖冰激凌的摊主,不大不小也算是小老板,在他对保安的态度来看,不仅是严重反感的问题了,更多的是厌恶。
想想现实中这类事情屡见不鲜,感觉保安的职权可以监管一切。小区门卫、写字楼保安,很多都存在禁止外卖人员、快递人员进入的行为,甚至业主从事外卖工作,穿着外卖服装都会被拦截禁止进入,这样的行为态度使得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对保安这个词的贬义态度愈发浓郁。
超市这次事情中,保安的行为并不恰当,甚至可以说不合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超市遇到类似事情,能够双方协商解决的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最好的报警处理,求助公安机关协助落实详情,并对自我方的行为负责。
事情还未结束,我却离去,后来再次去超市购物时,和卖冰激凌小哥闲聊知道了后续的事件发展。
超市最后还是选择了报警处理,最后落实依然是报警器故障导致的误报,整个事件持续了前前后后大概一个多小时,哪位女士要求超市方进行公开道歉,在门口张贴道歉信并保持一周。
这样的道歉方式,超市肯定是一百个不同意,听说最后事情闹到了消费者协会,两方甚至差点对簿公堂。
超市也是无理在先,最后只能选择妥协,离开超市时,我专门找了一些那封道歉信,确实有张贴,只是位置并不显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