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裁员与裁减人员》(辨析009)2025-04-07

规模裁员与裁减人员

    1、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按裁减人员的人数,可分为规模裁员和非规模裁员。

    2、规模裁员是指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为由,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减员情形。规模裁员的,需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强制性前置程序,即,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裁减人员的人数统计界定应当具备双要件条件:

    1)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理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裁减人员的人数。例如,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等。

    5、裁减人员数量不满足规模裁员的,不需要履行法定规模裁员的前置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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