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包含“专用权”和“禁用权”两个方面。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是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的范围。而禁用权则范围更广,是权利人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其划定是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
禁用权范围主要从两个维度考量:商标标志和商品类别。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也不得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此外,商标的保护范围还与其“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动态适应。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其排斥他人使用相关标志的能力就越强,即保护范围越大。反之,一个显著性较弱、知名度低的商标,其禁用权范围也相对较小。因此,在侵权案件中,审查原告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显著性和知名度至关重要。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并非一成不变。它不仅由注册证书上的文字和图形决定,更与其在市场上获得的“商誉”息息相关。商标权人应注重商标的规范使用和持续宣传,积累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从而在侵权发生时,能够主张一个更宽泛、更有力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