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到这一步,我这里就必须要指出了,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些哲学家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我对他们的见解是不赞同的,但是我觉得他们提出的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我不是分了两种情况吗? 一种情况是张三和李四在同样一个时间和地点杀死了同一个被害人,我认为这是可能的;而不可能的是,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两个不同的人杀死了同样一个人。那些哲学家的意见是,即使是我说的第一种情况,也有可能产生不兼容的情况。也就是说,他们能够制造一个思想实验,在这个思想实验中,你不能够说张三和李四在同样一个时间、同样一个地点,杀死同样一个人。凭什么他们这么说?还是那句话,他们还是回到了对于杀死这个概念的语义分析上。
他们的理解是这样的,就是杀死是不是一个因果关系?答案是,是的。什么叫因果关系?一个原因导致一个结果。杀死就是指某人杀某人是个原因,某人死了这就是一个结果,简称就是杀死,显然杀死是因果的一个体现。这是他们从因果的角度对杀死这个词作一个分析。作出分析以后,他们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结果的发生,如果前面的原因是充分的,这个充分的原因本身就不需要其他原因的介入,就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
这句话大家会觉得很奇怪,照你这么说,是不是世界上所有的结果只有一个原因了,其它的原因就不能够介入?这好像不大对。当然,这些哲学家是承认多因会导致一果的,也承认多因会导致多果的,这些他们都承认。他们说的是,如果是好几个原因构成了一个结果的话,你可以把这好几个原因归并成一个原因,把它作为整体来考虑,这个被整体考虑的原因就是个充分原因。什么叫充分原因?就是说有这个原因就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