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
适用:一般的请求权
不适用:存款、债券、出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侵权行为解除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民法典》的特殊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和义务人起3年
特殊: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有特殊情况法院可延长。
(2)起算点
①侵权行为: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伤害不明显的在确诊之日起算。
②约定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值之日起
③未约定履行要求期限:提出履行要求之日起;有宽限期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④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①不可抗力
②无、限人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无爹、爹死、爹疯)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以上都是客观原因造成,非当事人主观上不请求行使)
最后6个月:①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在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则不发生中止;②在最后6个月前后发生,在6个月开始时中止;③在6个月期间发生,则在发生障碍日起中止。
中止的法律后果:暂停+6个月
(4)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断情形: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申请诉讼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主观原因引起的中断)
中断的法律后果:重新计算,即归零+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