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加强组织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局务会的研究决定,制定出此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
教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
[if !supportLists]1、[endif]请假审批权限。一般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请假两天以内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批;请假七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并在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七天的,由校长签字,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备案。均应将请假条交办公室,以便考勤。
中层干部请假一律持校长开具的假条,到办公室登记。
2、病假。教职工休病假者,需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校长(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且签注请假起始时间及建议休假时间后,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校长见到教育局开具的准假通知后方可准许离校休假。
请假相关材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化验单、购买药品相关票据、住院证明、转院证明等。
3、事假。教职工请事假,本人要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交接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岗位后要及时销假。
4、产假、节育假、婚丧假
女教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奖励晚育假4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奖励产假30天。
女教职工流产,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给予一定时间产假: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产假15天;满四个月流产,给予产假42天;满七个月分娩,给予正常产假。
婚假:依法登记结婚的教职工给婚假3天,符合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
丧假: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含配偶父母、祖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丧假3天。机关工作人员和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工作人员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
二、病、事假期间待遇
1、请假累计满两个月,连续旷勤15天,或者累计旷勤一个月的,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放。
2、请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除全年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从请假超过2个月的部分,休一个月扣一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请假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高职低聘,扣除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只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4、癌症、精神病、因病、因伤致残失能的人员,由教育局结合医院鉴定后,由教育局执行工资待遇。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事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顺延。
6、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三、违犯请假制度的处理
1、请假人员在假满之日,即应返校,因故确实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2、事假一年累计超过一个月或有旷勤现象的,当年不得评优选模。
3、请病、事假全年超过6个月的恢复上班必须轮岗到基层教学。
4、为了休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的,对其批评教育,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一年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人员,年终考核不定等次。
无故旷勤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七天,或一年累计超过十五天,年终考核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对违犯请假制度,不按审批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和不执行假期期间待遇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四、加强管理,杜绝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现象。
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凡教职工旷勤(请假逾期不归视为旷勤)两天以内的要及时处理,责令其返岗;旷勤3至6天的要及时将其文档材料报人事科并督促其返岗;旷勤7天及以上的将其文档材料报人事科并填报停发工资表;连续旷勤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勤超过20个工作日的,将文档材料报人事科,按程序解除其聘用合同。
借调人员必须由教育局人事科办理正式借调手续,不能办理借调手续的,返回原单位上岗。未办理正式借调手续,学校私自借调人员的,或把关不严造成长期吃空饷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