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症的定义
强迫症又被称为强迫性神经症(obsessive-compulsive neurosis),或被称为强迫性障碍(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缩写OCD),它是一种以强迫症状为主的神经症。
强迫症在16世纪前人们对其在临床上的表现知之甚少,只是到了19世纪初,才以神经症的形式出现,直到1866年才正式提出了“强迫症”这样诊断名称。
由此看出描述强迫症状的有两个英文关键词,一个是obsessive,代表强迫性观念、表象、情绪和冲动,是原发性的,反复在患者脑中出现的观点、思想、冲动、意象,是看不见摸不着,只能通过患者的主诉才能知道。
另一个词是compulsion,代表强迫性动作或行为,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外显的行为,也可以是隐蔽的对抗思想,或是以某种方式“解释强迫观念”,是建立在强迫观念基础之上的继发性症状。
国际疾病分类10版(ICD-10)(1992)和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DSM-IV)对强迫症的描述相同,它们都认为强迫症的主要特征是周期性出现的强迫观念和强迫行为,严重影响着个体的日常生活、家庭、工作和社会交往活动。
两者强烈冲突使患者感到焦虑和痛苦。临床以强迫观念、强迫表象、强迫情绪、强迫冲动、强迫动作和强迫行为为主要临床表现。
但是在DSM-IV的定义中,强迫思维和强迫动作是相互联系的,强迫思维被定义为引起显著焦虑或痛苦烦恼的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强迫动作被定义为目的在于减少由于强迫思维带来的痛苦烦恼而被迫进行的外显的(行为)或内隐的(心理)活动。
这一定义是建立在研究者发现90%的强迫症患者主诉,他们的强迫动作就是为了预防强迫思维的出现或者减少强迫思维带来的痛苦烦恼,而且90%以上的强迫症患者同时具有强迫思维和强迫行为方面的症状。
在调查强迫思维方面时,只有2%的病人主诉他们的是纯粹的强迫思维,没有强迫动作(Foa . et al.,1995)。
中国的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定义为:强迫症是指一种以强迫症状为主的神经症,其特点是有意识的自我强迫和反强迫并存,二者强烈冲突使病人感到焦虑和痛苦;病人体验到观念或冲动系来源于自我,但违反自己意愿,虽极力抵抗,却无法控制;病人也意识到强迫症状的异常性,但无法摆脱。病程迁延者要以仪式动作为主而精神痛苦减轻,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但是如果我们用情绪理论的观点解释强迫症,强迫症应该是情绪反应的结果。即因为部分个体由于对所处环境缺乏安全感,而引起恐惧情绪,由于个体难以摆脱这种恐惧,而引发焦虑情绪。
部分个体由于压力而引发焦虑情绪,这些个体在恐惧和焦虑情绪的双重作用下,导致个体无比痛苦和烦恼,为了摆脱这种状况,他们采取各种手段,发现强迫行为或仪式行为可以缓解恐惧和焦虑。
由此我们将强迫症概括的定义为:强迫症的基本症状包括强迫性观念和强迫性行为,并且是在一段时间内,在个体大脑中反复出现,具有强迫和反强迫并存的特点,二者的冲突引起个体明显的焦虑、紧张、困惑或压力。
他们明知道这些想法是荒唐的、没有必要的,但却摆脱不了,这些反复出现的强迫观念是闯入行动和不适的,因此心烦意乱,焦虑不安,十分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