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如果正义都是一种罪,那么还会有人路见不平吗?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一次犯罪污染的是一条河,一次错误的裁决污染的是整个水源。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今天看了《第二十条》,让我想到了一句话:“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比起大谈特谈法律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哪个更重要,我更多的感触来自于法律不是万能的,而手里握着法律这个武器的人们是必须责任担当,不能够任性的。
世间上,无论经济再发达的国家都无法制定出一部无可挑剔的法律法规,法律没有绝对的完美,只有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完善。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是作为司法机构以及处理案件的涉事的公职人员是必须要去感受当事人的感受。
于欢当年的案件,因为“刑法第二十条”的存在,才在二审中让无期徒刑变为了有期徒刑5年,正是因为有了足够灵活的法律执法者,这个二十几岁的年轻人才有了未来,才让老百姓对法律的权威有了信服。
还记得“彭宇案”吗?因为执法者的错误判决,从此出现了社会的道德滑坡,“见义勇为”的代价让人不寒而栗。类似的案件在国外也有过,一个小偷偷了一个昏倒在雪地里的女士的钱,但是出于良心,生怕对方会被冻死,所以把身上的棉衣为其盖上才离开的,就是顺着这个棉衣抓捕了小偷,但是最后执法者却判对方无罪释放,因为可以放走一个小偷却不能让所有人不敢再好心。
所以,并不能因为之前的案件都这么办的,所以现在案件也这么办,社会在发展,人们从曾经的吃饱穿暖的物质需求变成了要有尊严地活着、要公平正义,所以法律错了吗?法律从来不是十全十美的,错的永远是故步自封、教条主义的执法者,执法者不是法律条文中冰冷文字的化身,而应该是有温度有人情的法律执行者,法律的进步需要依赖他们的推动,有对过去的审视以及对现在的反思,法律不能是“事后诸葛亮”,否则当事人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有一句话说得很好:“你可以选择沉默,但是请不要嘲笑甚至诋毁那些比你勇敢的人,因为他们争取到的光明也会照耀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