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内涵。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于财政,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是国家从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四个维度来考量财政资金使用的“值不值”。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贯穿于服务购买的决策、过程实施、服务产出、项目效益的全过程,从政府部门付出资源获得服务,到评价主体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出具评价报告。
(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必要性
1、监控预算执行情况,指导预算安排。政府通过对购买服务绩效评价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目标完成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服务质量;通过对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评价该项购买服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并查找实际与目标的差距,对其中存在偏差的部分进行重点关注和整治,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2、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在购买决策、服务过程、产出效益等方面考核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运用情况。及时发现和修正出现的绩效偏差,从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属于预算绩效评价的一部分,而绩效评价是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因此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是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3、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筛选最优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可以在效益性、经济性、公平性等方面对购买行为做出客观的测量、分析和评判。结果的客观性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政府部门内部服务采购者的采购行为,减少了在采购环节出现徇私枉法的情况,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根据市场中购买内容的行情、承接主体专业性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三)政府购买服务多元主体综合绩效评价机制。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建立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第三方机构等组成的多元主体综合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