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我们已经逐渐山先前的主要依靠行政惩戒向主要依靠法律惩戒方向发展,惩戒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讲都有了质的飞跃,向着法治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惩戒制度也呈现出了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不利于我国建立科学的公务员惩戒体系。从国外经验来看,在对公务员管理时应该以奖励为主,惩罚为辅。依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公务员违反义务行为实行并罚应该是例外。我国公务员管理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了惩戒的标准:公务员有违反纪律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行政处分。
从形式上讲,我国公务员的惩戒方式正从单一的行政惩戒向着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方向发展。主要依据是在制度设计方面,由原来的主要依靠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行政监察法》规范行政行为,发展到 L1前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为基本依据对公务员违规枉法行为进行惩戒;从程序和方式上看,也出现了以往的主要由行政主管和监察部门执行逐渐到一司法程序为主的发展过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从内容上看,《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的惩戒种类和相应的规范,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有着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