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二刷。
结合到生活非犯罪现象也是一样。
如果只要足够发疯、足够胡搅蛮缠、足够嗓门大、足够无理、足够的不尊重事实、足够的挑想看到的想表达的情况来陈述给他人,就可以有足够的借口倒打一耙将另外一方钉在耻辱柱上。
虽然,这不失为一种战术。
但是,却不允许我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否则必将迎来一场风暴。
结果呢…必然就导致自身像包公断案罗列证据那般辛苦。
*当做坏人不需要代价的时候,那就是犯罪成本低。而九年义务就教育过我们:做事有始有终、分善恶、辨是非、明事理。显然生活中很多人没有收到过这样的教育或者已经还给老师了。
不管怎样,只要有不平衡存在,就是会逼迫很多人为了想喝到豆浆,就只能成为“拉磨的驴”,永远都有磨不完的磨。但又只能围绕着这个圈,不停的转。